張捷財經觀察 | 捉姦索賠與敲詐勒索,邊界尺度要立法明確

由 張捷財經觀察 發佈於 財經

'25-07-13

近日,山東淄博一起 “捉姦獲賠” 案件的後續進展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起曾因 “捉姦收取 2.5 萬元補償費被判敲詐勒索,服刑 6 個月後改判無罪” 的案件,如今因 “不當得利” 返還訴求再次進入公衆視野,凸顯出敲詐勒索認定與民事索賠邊界的複雜法理爭議。

據此前新京報報道,淄博男子路某在發現前妻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係後,收取對方 2.5 萬元 “補償金”,隨後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判刑 6 個月。服刑期滿後,法院改判路某無罪。案件改判後,路某父親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前妻的情夫所獲 2.5 萬元屬 “不當得利”,要求其返還本金及利息。原告方認爲,既然路某敲詐勒索罪名不成立,被告繼續佔有該筆款項於法無據,應予以返還。​

這起案件的波折引發法學界對相關法律問題的熱議。此類 “捉姦索賠” 案件長期以來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此次路某改判無罪,被視爲司法實踐中的重要突破,但隨之而來的 “不當得利” 認定問題,又觸及婚姻關係中權利邊界的深層法理。​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核心爭議點在於:婚姻關係中一方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另一方是否有權主張經濟賠償?若賠償金額已支付,在敲詐勒索罪名不成立的情況下,該款項性質如何界定?法律界人士分析,我國現行法律未明確承認配偶對另一方的 “性權利”,通姦行爲更多屬於道德調整範疇,這使得受害方的索賠缺乏明確法律依據。​

類似爭議在多地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除 “捉姦索賠” 外,日常生活中諸如財產損失索賠金額過高、職業打假中的高額索賠等情形,均存在被認定爲敲詐勒索的風險。法律專家表示,我國作爲成文法國家,敲詐勒索罪的認定需嚴格遵循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 的構成要件,但實踐中 “合理索賠” 與 “敲詐勒索” 的邊界常因具體情境變得模糊。​

此類案件反映出公民維權與法律風險之間的現實張力。當個體認爲自身權益受損時,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合理主張權利,避免因索賠方式或金額問題陷入刑事風險,成爲亟待釐清的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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