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結果保密,致伴侶感染艾滋!多位醫務人員因此被停職

由 新疆天同公益 發佈於 健康

'26-03-17

近期,婚檢中患者隱私權的問題再次引發熱議。湖北一名醫務人員在社交平臺發文表示,實際工作中,醫生無論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檢結果,最終往往都會面臨辭職或停職的處境。


這名醫務人員寫道:“兩個月前,一位女性婚檢有艾滋病,首診醫生上報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將結果告訴這名女性,女方稱不能告訴她對象。結果前段時間男方得了艾滋病,直接去衛健委告那名首診醫生,醫生被停職待業。


“一年前,也有一位婚檢女性檢測出艾滋病,醫生上報疾控中心並主動告知她對象,結果雙方未結婚,女方持續投訴,醫生被停職三個月,之後辭職。


相似的案例,不同的是一個透露了檢查結果給伴侶,一個沒有透露,相同的是醫生都承擔了本不該自己承擔的後果。



類似問題頻發


醫務人員陷入“左右爲難”


婚檢結果保密,不能告知另一方,這已經帶來一些嚴重問題。


據上海松江法院此前發佈的信息顯示,李某早在2011年就確診爲HIV攜帶者,結婚時並沒有如實告知,此前李某一直在服用抗艾滋病毒的藥物,面對妻子的詢問他便謊稱是患有肝病需要常規服藥,妻子並沒有產生懷疑。


婚後,夫妻生活也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李某一直自稱自己很健康,但最終李某的妻子王某還是發現了事實的真相,經過緊急檢查,王某抗體爲陰性,並沒有感染HIV病毒。在痛定思痛之後,王某以“李某對患有重大疾病惡意隱瞞,使自己作出錯誤的結婚決定,遭受身心重創,婚姻無法繼續”爲由將李某訴至松江法院,要求撤銷婚姻。


李某在接受法院質詢時則表示:“喫藥的情況下,我的病毒載量低於檢測下限,是沒有傳染性的,所以不怕。”


源自新聞坊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某沒有在婚前向原告如實告知其身患重大疾病的事實,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決定撤銷雙方的婚姻。


無獨有偶。河南某男子婚後被妻子感染HIV病毒,在得知市疾控和婚檢醫院知情卻不告知自己實情後,該男子把醫院和該市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廣東某婦幼保健院一名醫務人員則表示:“我曾在成批量的婚檢人羣中篩查出一例HIV-1男性患者,看到報告後,我絲毫不敢怠慢,立刻撥打了這位男士的電話,沒想到對方十分平靜。他說疾控中心早就告訴他了,這次只是做個婚檢應付一下,這屬於他的隱私,希望醫生不要告訴他女朋友。我希望他能主動告知,但是在最後一次溝通中,患者明確表示,誰敢透露他的隱私,就讓誰好看。



多部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醫務人員能否進行相應告知?


在我國,多部法律法規都有涉及艾滋病告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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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68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63條規定了衛生部門及醫務人員保護患者個人隱私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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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工作中,由於艾滋病的特殊性及危害性,目前國內多采取讓感染者自己告知性伴,並動員其性伴進行艾滋病相關諮詢與檢測工作。


但鑑於不同地方的傳染病防治形勢不同,國內已有多個省、直轄市、自治區、較大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但這些地方立法,對是否規定艾滋病強制告知制度存在不同做法。


如《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第20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


同時,該省衛生廳制定的《關於告知艾滋病檢測結果有關事宜的通知》中規定,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拒絕告知配偶,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在不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內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將確診的結果告知其配偶,並提供相應檢測和諮詢服務。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6條規定,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醫務人員將診斷結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監護人。


綜合來看,部分地方法規雖然設有艾滋病告知制度,但授權實施者均爲疾控或者受訓合格的極少數醫務人員,普通醫務人員確未被授權向患者配偶透露感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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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婚檢結果出來後,大部分醫務人員確實不能告知另一方。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醫務人員不能將患者病情告知另一半,只能通過做工作、疏導,要求患者主動告知,但在衆多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患者不會主動坦白,這讓不少醫務人員後續面臨了道德和法律的困境。


那有沒有折衷的辦法呢?比如男女雙方的婚檢結果打印在同一張報告單上,一式兩份,這樣檢查者和醫生互不干擾。


當然,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告知、又該怎麼告知,是醫務人員們不斷反覆權衡的事情,每個醫生的理解也都不同。但筆者希望,當遇到類似的事情時,無論怎麼做,我們一定得無愧於心


來源:梅斯醫學、中國新聞週刊、數智檢驗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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