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發現亡夫生前向情人轉款500餘萬後起訴對方,情人被判返還514萬及利息

由 紅星新聞 發佈於 熱點

'25-06-06

丈夫去世後,妻子李某意外發現,丈夫生前與一名女子保持着多年的婚外戀情,並擅自將鉅額財產贈與“情人”,在近9年的時間內,頻繁向“情人”轉款102次,轉款金額共計500餘萬元。

丈夫的做法是否屬於贈與行爲?妻子能否追回該款項?

6月6日,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披露了這樣一起因“婚外戀”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案。經審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女子韓某返還實際收取款項514萬餘元及利息。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生效。

圖據圖蟲創意

意外發現:

丈夫生前向一女子轉款500餘萬

近9年轉款102次

原告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結婚。婚後夫妻二人攜手相伴四十餘載,共同打拼積攢下家業。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

同年6月,妻子李某因另案向法院申請調取王某銀行流水及微信轉賬信息時,竟意外發現了丈夫生前的“驚天祕密”。原來,丈夫生前一直與另一女子韓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自2014年10月至2023年2月,近9年的時間內,丈夫王某頻繁向韓某轉款102次,轉賬金額高達555.49萬元,而韓某的賬戶僅向王某轉款41萬元。

隨後,李某很快便發現了丈夫手機中與韓某曖昧的聊天記錄、雙方的親密合影照片等。李某認爲,丈夫生前所轉款項均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韓某理應如數返還。

但韓某卻矢口否認與王某存在不正當關係,並稱王某所轉款項是自己委託王某代售古董的款項,自己沒有理由返還。於是,氣憤不已的李某將韓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贈與款項514萬餘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

丈夫的贈與行爲無效

“情人”需返還514萬餘元及利息

庭審中,原告李某與被告韓某對514萬元的屬性產生巨大爭議,李某認爲應屬贈與款項,韓某則認爲是自己委託王某代售古董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原告李某提供的王某與被告韓某微信聊天記錄、轉賬信息、銀行流水等相關證據,以及王某與韓某二人親密照片、在微信聊天中互訴相思及表達愛意的親暱稱呼、曖昧內容。

法院確信王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韓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針對韓某表示王某向其轉賬系代售古董款,法院認爲因王某、韓某二人在大額轉款中未曾備註“古董”等字樣,雙方在交接上百萬元古董時無任何文字材料或委託手續,明顯有悖常理。

且王某在近九年的時間內轉賬102次,金額從500元至150萬元不等,這與古董買賣一次性交易、貨款兩清的交易習慣明顯不符。故法院對被告韓某的辯解不予採信。綜上,法院確認王某向韓某的轉款系贈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王某在與原告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建立、維持與被告韓某的婚外不正當男女關係,未經原告同意或追認,非因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韓某,該贈與行爲既違反法律規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韓某返還實際收取款項514萬餘元及利息。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

出軌一方對第三者的贈與行爲無效

法官稱,在夫妻雙方未約定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法官提醒,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夫妻之間應互相忠實、尊重和關愛。《雅安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要維護家庭文明,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善待家庭成員,約束家庭成員不良行爲。雖然贈與是一種你情我願的民事法律行爲,但是出軌一方對第三者的贈與行爲嚴重破壞了婚姻彼此忠實的價值基礎,損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財產權利,影響家庭和諧,違反公序良俗,應認定爲無效,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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