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在村裏有宅基地,退休後將戶口遷回村裏,依然享受村民待遇,這一判定爲退休返鄉人員權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撐。 權益依據與判定邏輯 從法律層面講,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屬於事實行爲。只要村民合法履行審批手續,即便未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也能認定其取得該權利,相關機關的發證行爲只是對這一事實的確認。所以,不能以未持證爲由否定村民對宅基地的合法權益。

退休人員將戶籍遷回農村,自退休後長期居住在集體經濟組織中,依靠集體土地保障基本生活和居住需求,形成穩定的生產生活關係,就應享受村民待遇。因爲他們與集體經濟組織關聯性緊密,合法權益理應受到保障。 典型案例佐證 劉保生原是鄭州市中原區段莊村村民,1966 年參加工作戶口遷出。1992 年因市政建設獲宅基地一處,並繳納費用,但因在外工作未建房、未領證。
2006 年退休後戶口遷回,2008 年建房居住至今。後來宅基地因村建設被佔卻未獲補償。法院認爲,雖劉保生無宅基地使用證,但不能否定 1992 年取得宅基地的事實,他出生於此、退休遷回,應享受村民待遇。 吉某智退休後將戶籍遷回五華縣華城鎮維西村,長期居住祖宅(後成危房),女兒照料生活。

雖其戶籍登記爲城鎮居民,但退休後依賴集體土地保障生活,形成穩定關係。法院判定,祖宅無法居住時,他有權申請異地建房,村委會不能以戶籍性質剝奪其居住權益,生存權與居住權優先於戶籍分類。
政策落實與權益保障 政府處理此類問題要考慮歷史因素。城鄉發展中存在諸多歷史遺留問題,在村民權益保護上,需結合實際情況,兼顧村民權益,避免機械適用政策引發矛盾。比如對因市政搬遷、戶籍政策變動導致的權屬爭議,應通過協商補償、異地安置等方式保障權益。 地方政府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要及時調整政策,將“事實村民”納入權益保護範圍,防止法律與政策脫節。退休人員在村裏有宅基地,戶口遷回後應能順利享受村民待遇,包括參與集體事務決策、獲得集體收益分配等。

退休後戶口遷回農村的操作方法 退休後戶口遷回農村需滿足一定條件,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戶籍在農村、有意願遷回且符合當地入戶條件(有農村宅基地、經村集體同意等)。操作時,先了解當地政策,準備退休證、原戶籍證明、身份證、房產證明等材料,向遷入地戶籍登記機關申請,審覈批准後按流程辦理遷出與遷入手續。
若遇阻礙或權益問題,可尋求專業人士幫助。 但落葉歸根也也是大量進城農村人的夙願,所以要保住自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要輕易退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老宅時常回家予以加固也是很有必要的,老家在,家就在,只要房子不倒,這份鄉愁就能一直延續,對背井離鄉的人也算是一份慰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