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①:2024年8月6日,在埋屍現場,該案公訴人向記者講述案件相關情況。
圖②:2023年11月21日,最高檢辦案檢察官和甘肅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一起提審馬某林。
圖③:2023年5月30日,最高檢辦案檢察官和甘肅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一起走訪案發地。
圖④:2021年11月30日,甘肅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對犯罪現場進行復核勘驗。
2024年12月10日,一場大雪包裹了整個蘭州城。
對於沈星(化名)一家而言,漫天的白雪似乎也代表着公平正義的即將到來: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肅省高級法院再審,12月13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以搶劫罪判處馬某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而此時,距離馬某林被原判認定構成盜竊罪刑滿釋放,僅剩8天。
“我們絕不認可他(馬某林)只盜取了我姐的錢財,他還害死了我姐,現在以搶劫罪判處他刑罰我們是滿意的。”沈星說。
2015年案發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時間。案件究竟堵在了哪裏?三級檢察機關接續抗訴背後是怎樣的堅守?檢察官充分挖掘電子證據的價值又爲成功抗訴作出了怎樣的貢獻?帶着這些疑問,記者走訪案發現場,對話被害人家屬、辦案檢察官、檢察技術人員,嘗試講述背後的辦案故事。
神祕失蹤後被發現埋屍荒野
“我和他人開車到九寨溝浪(玩兒)去了……”
2015年5月26日早上6點左右,沈紅(化名)的女兒和弟弟沈星都收到了她發來的短信,家人回撥電話,卻發現關機。5月31日凌晨4點,沈星再次收到短信“我們再浪二十幾天回去……”這一次,電話依舊打不通。
感覺事有蹊蹺後,沈紅的丈夫王明(化名)到甘肅省臨夏市公安局報案。不久,王明在家裏發現了妻子的一部舊手機,充電並開機後,妻子儲蓄卡內錢款被多次提取的短信撲湧而來。王明馬上向公安機關報告了該情況。
臨夏市公安局迅速調取銀行監控視頻,鎖定了和政縣的馬某林。馬某林在銀行提款時的裝扮一度讓警方懷疑是個女人:1米7左右的身高,一頭長髮,戴着口罩,穿着女式T恤、藍色牛仔褲、白色運動鞋。
與此同時,公安機關調取了沈紅所在小區的監控視頻。2015年5月25日晚接近10點,沈紅接到電話後離開小區。監控最後捕捉到的畫面,是沈紅出現在她經營的鞭炮店附近。公安機關通過調取道路監控視頻發現,大約同一時間,馬某林駕駛一輛黑色轎車進入臨夏市,離開臨夏時副駕駛座位上出現了一名女性。
2015年6月21日,公安機關在馬某林家門口將其抓獲,從其住宅中查獲了32萬元現金和沈紅的一張儲蓄卡,在住宅附近的雜物堆中,提取到他男扮女裝時的所有衣物。
馬某林堅稱其與沈紅僅有生意上的往來,並不熟悉,更沒有開車搭載過她。黑色轎車是他從堂弟處借的,車上的女性是他找的“小姐”。至於家中的32萬元現金,馬某林解釋說,18萬元是賭博贏的,10萬元是貸款,還有4萬元是做生意掙的。
然而,當公安機關向馬某林堂弟詢問馬某林借車的情況時,其提供的一些信息引起了公安人員的注意:“車開回去後我發現,車後排腳墊處有幾處血跡,後排座位也有一片不明液體,幾根女性頭髮。副駕駛上還有一個女式黑色髮卡。”公安機關對馬某林堂弟替換下的舊腳墊進行鑑定,證實上面的血跡正是沈紅的。
公安機關懷疑沈紅可能已經遇害。結合馬某林堂弟的證言——馬某林在凌晨5點給他打電話說車熄火在某村半山坡附近,兩人離開之前,馬某林稱要去看一下旁邊自家的樹苗,公安機關決定組織警力對車熄火處周圍進行挖掘。
冥冥之中自有天意。“就是在那裏,一開始公安人員挖了很久,都沒有發現被害人。”該案公訴人馬凌雲帶記者走訪埋屍現場時,站在車輛熄火地的半山坡處,指着大約30米處的一處荒棄田埂說:“公安人員停下休息時,一名經驗豐富的刑警發現有一片草地有些異樣,他們試探着在此處往下挖,真的發現了沈紅的屍體。”馬凌雲稱,經法醫鑑定,沈紅系被他人採用捂壓口鼻、套頭等手段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而多名證人證實,馬某林家在埋屍地附近並無樹苗。
得知公安機關找到沈紅屍體後,馬某林一改往日的供述,承認當晚搭載的女性確實爲沈紅,其是受沈紅丈夫王明委託將其接到和政縣,在和政縣一汽修廠門口將沈紅交給了王明,沈紅主動給了他兩張銀行卡並告知交易密碼,委託他取款30萬元。
“馬某林稱與沈紅並不熟悉,卻能拿到沈紅存有數十萬元的銀行卡。即便要幫沈紅取錢,馬某林完全可以正大光明去取錢,爲何每次取錢都在深夜或者凌晨,還要男扮女裝。在另一張銀行卡還有200餘元的情況下,馬某林自作主張將該卡丟棄,這明顯不合常理。”馬凌雲稱,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手機軌跡分析報告、手機基站位置解析,證實沈紅手機號碼與馬某林手機號碼的基站信號在埋屍地附近有交集。
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
馬某林因其他犯罪於2012年12月刑滿釋放後,在家人幫助下經營一家百貨店,並倒賣少量煙、酒、鞭炮,因此和經營鞭炮店的沈紅相識。
2016年9月2日,臨夏回族自治州檢察院(下稱“臨夏州檢察院”)認爲,馬某林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劫取他人財物後將其殺害,以馬某林涉嫌搶劫、故意殺人罪向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沈紅的親屬向馬某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2018年4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馬某林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4萬元。一審宣判後,臨夏州檢察院認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提出抗訴,甘肅省檢察院支持抗訴,被害人親屬也提出上訴。2019年6月10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爲何會作出如此判決、裁定?
記者瞭解到,法院認爲當晚與被害人聯繫的手機、與搶劫殺人埋屍行爲有關的重要證據缺失;沈紅乘坐馬某林的車進入和政縣後去向無法確定;馬某林如何獲取沈紅銀行卡及交易密碼原因不清。現有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閉合性證據鏈,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判決作出後,甘肅省檢察院在研究是否進一步提請最高檢抗訴時,最高檢第十一期西部巡講團恰好到臨夏州巡講,巡講團將案件情況帶回了最高檢。最高檢高度重視,要求甘肅省檢察院對該案進行復查。
甘肅省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部三級高級檢察官夏紀紅具體負責承辦該案。經詳細閱卷、梳理證據,她認爲該案只要重點釐清兩個問題,便能解決癥結所在:一是案發當天沈紅與尾號3287的手機號碼聯繫頻繁,且接到該電話後走出小區,該號碼由誰使用?二是能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對此,甘肅省檢察院將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相結合,不斷補強證據。
生前最後接觸者只有被告人
案件複查期間,辦案檢察官充分挖掘電子證據的價值,尋求檢察技術人員的幫助。
對於尾號3287的手機號碼究竟由誰使用的問題。雖然案發當晚與被害人聯繫的手機未能查獲,但甘肅省檢察院委託蘭州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對被害人和被告人使用的手機號碼及隨案移送的5部手機的數據進行恢復、分析後,鑑定意見顯示,馬某林曾使用兩個手機號碼與被害人進行專線聯繫,發送多條信息,其中就包括尾號3287的號碼。被害人失蹤當天的最後8條通話記錄均是和馬某林在通話,最後三次在當天22:03至22:05之間,此後被害人的手機號碼再無通話記錄,尾號3287的手機號碼亦再無通話記錄。也就是說,沈紅生前最後聯繫人是馬某林。
爲確認馬某林在案發期間是否和沈紅在一起,甘肅省檢察院調取案發時馬某林、沈紅多個手機號碼的通信數據,並委託有關部門對涉案地點經緯度信息進行精準測量。
“通過分析經緯度測量數據、案發時段手機基站位置信息、原偵查機關提取的涉案手機數據,發現沈紅使用的兩個手機號碼和馬某林使用的手機號碼基站信號,自2015年5月25日22時許處於並軌狀態,並向和政縣移動,先後於23時到24時在馬某林家中停留約1小時,26日0時許至1時許在馬某林家附近銀行處停留約50分鐘,26日1時至4時許在發現沈紅屍體處停留約3小時。”蘭州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人介紹道。
“該案雖然不是在封閉的空間進行,但被害人從2015年5月25日22時28分失蹤,到凌晨5點馬某林還給堂弟車時,車上已經出現血跡,26日深夜馬某林開始取錢,整個過程連貫緊湊,結合該案其他證據和經驗邏輯推斷,沈紅被害前唯一聯繫和接觸者只有馬某林,能夠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夏紀紅表示,2022年8月13日,甘肅省檢察院提請最高檢對該案提出抗訴。考慮到馬某林涉嫌爲謀財而殺人,建議將指控罪名變更爲搶劫罪。
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李豪細緻閱卷審查後,前往甘肅召開有公安機關原現場勘查人員、審訊人員、法醫以及省、州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等參加的座談會,查看馬某林作案路線,認真複覈原案有關證據,特別是對技術性證據的審查與運用多次組織分析論證,並提訊馬某林。
此外,針對馬某林將被害人交給其丈夫王明的辯解,李豪又指導甘肅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補充調取了王明手機號碼信號軌跡,結合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在案發時間段,王明未出現在和政縣,而是在其他地方,排除了王明作案的嫌疑。
2023年7月5日,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與會檢察官一致同意抗訴。
最高檢抗訴後法院改判
最高檢檢委會審議後,2023年12月18日,最高檢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訴。在17頁的抗訴書中,最高檢除列舉上述新證據外,也針對原判決提出的具體問題進行了回應。
關於作案工具、被害人手機等重要證據缺失的問題。馬某林有犯罪前科,具有強烈的反偵查意識,案發前就使用沈紅身份證辦理了一個專用手機號碼與沈紅單線聯繫,還打電話舉報沈紅丈夫出軌,編造將沈紅交給其丈夫的謊言試圖嫁禍給他。該案在一個月後才偵破,其有足夠的時間去毀滅作案工具,部分證據缺失可以理解。
關於馬某林如何獲得沈紅銀行卡及交易密碼原因不清的問題。被害人多名親屬均證明,被害人生前是一個很小氣的人,且馬某林欠被害人20多萬元貨款,沈紅不可能在馬某林未償還其欠款的情形下,主動將有數十萬元存款的銀行卡交給馬某林並告知交易密碼。此外,馬某林取錢的時間、裝扮也不符合常理。
關於沈紅失蹤後誰給被害人家屬發送短信的問題。沈紅家屬證實,她沒有發送短信的習慣,且發送短信後立即關機,不符合常理;沈紅失蹤後以其名義共發出了兩條短信,內容均稱去九寨溝遊玩,但發送短信手機信號的地點從未離開馬某林家附近。且在發送第二條短信前幾天,馬某林已將接沈紅的車子歸還給車主,後經公安機關勘查,還車時車內已有被害人沈紅的血跡,可以排除沈紅髮信息的可能。
“該案中馬某林雖是‘零口供’,但認定其爲謀財而致沈紅死亡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一個封閉的證據鏈。”李豪介紹,最高檢抗訴後,最高法指令甘肅省高級法院對該案再審。
今年盛夏,在臨夏州檢察院內,記者見到了沈星。當聽到案件馬上要開庭再審時,他雙手交叉到一起,神情有些激動:“這些年談起我姐,我爸媽就止不住落淚。我們期待能有一份公正的判決。”
8月9日上午,馬某林搶劫案在甘肅省高級法院再審開庭。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廳長元明帶隊旁聽庭審。法庭上,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檢察官詳細闡述了指控的案件事實、案件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蘭州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人員作爲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12月13日,甘肅省高級法院對該案依法公開宣判,認爲根據檢察機關提交的新證據,結合原審在案證據,足以認定馬某林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劫取被害人的財物,並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其行爲依法構成搶劫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
“該案的成功抗訴是上下級檢察機關接續監督的結果。”元明告訴記者,刑事訴訟證明是一種回溯性司法證明活動,不可能完全復原犯罪活動的所有細節,尤其是像本案一樣既無目擊證人,被告人又“零口供”的疑難複雜案件更是如此。辦理此類案件時,重罪檢察辦案人員要按照最高檢黨組提出的“三個善於”要求,抓住案件主要矛盾,充分運用檢察技術輔助檢察辦案,通過綜合審查全案證據,深入分析間接證據是否相互印證、是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是否能夠形成封閉證據鏈條,據此判斷被告人是否爲作案人。
十年過去,如今,沈紅生前經營的鞭炮店已改換門面,成爲一家雜貨店。伴隨着終審判決的到來,沈紅親屬的生活也將重新開始。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