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12月24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立憲受賄案,對被告人劉立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劉立憲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立憲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局局長,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總裁,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職工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76萬餘元。2022年8月,劉立憲自動投案。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劉立憲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劉立憲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劉立憲出生於1954年6月。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法院披露他於2022年8月投案,一年後的2023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正式發佈了他被查的消息。
2024年1月,劉立憲被通報開除黨籍。經查,他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違規獲取境外身份並長期隱瞞不報;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旅遊活動安排;
無視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職工錄用中爲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
清廉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
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嚴重損害紀檢監察干部形象,把組織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來源:長安街知事微信公衆號
記者: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