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財新 黃雨馨
轟動一時的小官鉅貪馬超羣2014年2月被查,2019年5月出庭受審,2024年12月七罪並罰被判處死緩
資料圖:馬超羣。圖:央視新聞
【財新網】十年前被查的北戴河水官馬超羣,終於有了初步審判結果。秦皇島市中級法院近期認定,其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摺合共計人民幣1.09億元,另有7430.48萬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非法持有槍支4支,還構成故意傷害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七罪並罰判處死緩。
2014年,時任秦皇島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總經理馬超羣“家中搜出現金上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的新聞引爆輿論。作爲小官鉅貪的典型之一,馬超羣在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被多次點名。事實上,馬超羣被扣押現金人民幣約1.15億元,美元約68.65萬元,黃金約37.6公斤,房產50處。馬家人轉移財產時用了40多個箱子和七八個雙肩包。
馬超羣被查與一起索賄案相關,索賄對象是北京國華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國華置業”)。法院認定,2010年、2012年國華置業在北戴河開發喜來登酒店項目時,馬超羣向該公司兩次索要過價值約33萬元的建築材料。
相關材料顯示,2014年2月初,秦皇島市檢察院反貪局接到羣衆舉報,反映馬超羣向國華置業索要建築材料。經過初步調查發現,馬超羣涉嫌受賄犯罪。2014年2月12日,北戴河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日,在公安機關協助下馬超羣被抓獲歸案。
據新華社的報道,一家大企業在秦皇島市建設一座高級酒店,馬超羣伸手向酒店要錢,被索賄的酒店無奈只得“從命”;但馬超羣收錢後嫌少,第二次又向酒店索賄數百萬元,其索賄過程被錄音。錄音資料隨後被舉報到有關部門,導致其案發落馬,多年來的貪腐斂財黑幕也被揭開。
2019年5月27日至29日,秦皇島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馬超羣案,此時距他被抓已經過去五年多。
又過了五年多,2024年12月19日,馬超羣案一審宣判。判決書顯示,因案情重大、複雜,本案依法延長審理期限。
秦皇島中院認定馬超羣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爲,馬超羣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以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貪污罪;個人決定將本單位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挪用公款罪;馬超羣及其家庭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均應依法懲處,並實行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表示,馬超羣受賄金額8000餘萬元,其中索賄33起,金額達3000餘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馬超羣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本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對其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馬超羣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庭審中全部予以否認,應依法懲處。綜上,根據馬超羣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經秦皇島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如上判決。
財新瞭解到,馬超羣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回溯他在北戴河的發跡史,既有貪腐官員普遍的共性,又有當地的特殊色彩。
馬超羣其人
2014年2月12日晚,馬超羣被抓後,其家人兵分兩路開始轉移財產。
馬超羣母親張桂英曾在2014年11月13日向財新介紹轉移財產的場景。當年2月12日晚9點多,當地公安和檢察院共出動200多人,在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將馬超羣控制。在被抓時給張桂英的電話中,馬超羣說:“媽呀,我讓公安局抓了,你趕快找重羣吧。”隨後,剛得到消息的弟弟馬重羣也被上門的辦案人員帶走。
兩個兒子接連出事,張桂英因害怕被抄家,決定連夜轉移財產。她找來親屬,將現金、金條等財物共40餘箱,從位於秦皇島市開發區的家中運至另一住所。
馬超羣的妹妹們一路,帶着自己的孩子等家人,將其母親家的財產轉移。馬超羣的妹妹馬青茹供述,2014年2月12日至13日,她到其母張桂英家,提醒其母,聽父親生前說過家裏有不少現金,想把這些東西都轉移走,免得被司法機關查封。之後,其找來幾個紙箱和書包把現金進行分裝。馬青茹外甥女說,大概運了40多個箱子和七八個雙肩包。
馬超羣的妻、兒一路,將馬超羣母親及自己家的財產轉移到姐姐及母親家。馬超羣妻子張麗煥供述,其和兒子從張桂英家搬了一個鐵皮櫃放到了姐姐家。此後,她又將家裏大量現金收拾到了兩個包裏和兩個裝內衣的扁紙盒裏了,還將馬超羣拿回家的兩把刀裝到了一個紙袋裏,然後交給姐姐保管。
2014年2月15日,北戴河區檢察院檢察官到張桂英家,帶走了餘下的財物。
財新獲悉,馬超羣被抓後,其妻、兒,弟弟馬重羣、妹妹馬青茹及母親張桂英均被抓且被提起公訴。馬重羣因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獲刑13年。
馬超羣現年57歲(1967年8月生),秦皇島撫寧區人。據其家人介紹,其父馬秉忠學醫出身,先後在遷安醫院、山海關醫院等單位工作多年,後來在毛巾廠工作過,是遠近聞名的中醫,還常到北京出診。馬超羣自技工學校畢業後進入秦皇島自來水公司,從行政處普通科員做到科長。1997年,30歲的馬超羣調入北戴河區,任秦皇島市自來水總公司北戴河分公司經理,兼任秦皇島市自來水總公司總經理助理。
2010年12月,北戴河分公司獨立爲北戴河供水總公司,馬超羣任總經理。2012年,馬超羣被提拔爲秦皇島市城市管理局副調研員,成爲副處級幹部,此時仍兼任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總經理。馬家人稱,實際上馬超羣一天也沒去城管局上過班。2014年2月18日,馬超羣被免去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經理、黨委書記職務;5月22日被免去副調研員職務。
從履歷來看,馬超羣在北戴河供水系統擔任了17年的一把手。他的家屬也有數人在當地供水系統工作。馬超羣的弟弟馬重羣、前弟媳孟秋紅都是自來水系統的員工。馬超羣任秦皇島自來水總公司北戴河公司經理時,馬重羣任山海關開發區自來水公司經理。
北戴河聚集了全國各類機構大大小小的療養院和幹休所,僅中央各部委和企業的療養院就有100多家。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北戴河供水總公司負責北戴河區、南戴河旅遊度假區、北戴河新區的日常用水。因爲北戴河的特殊地理位置,該公司還擔負着暑期中央領導、中外遊客的安全供水工作,其前身連續十幾年被評爲“暑期工作先進單位”。據當地知情人士稱,馬超羣曾因接待工作獲得相關人士好評,獲得了“大人物”照應,這也成爲助長其“飛揚撥扈”的資本。
身高1米62左右的馬超羣人稱“馬矬子”,在當地人眼中,馬超羣霸道、摳門,並有涉黑的背景。連馬母張桂英也承認,“這孩子什麼都好,就是脾氣不太好。”
在中專讀書期間,馬超羣就好勇鬥狠,其左臉上有一道長達7公分的疤痕,就是當時打架留下的。到自來水系統工作後,馬超羣脾氣依舊火爆。判決書顯示,2012年3月1日13時許,馬超羣在本單位院內毆打職工劉一,致其鼻骨骨折。經鑑定,劉一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這一情節被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據被害人劉一講,2012年3月一天中午,馬超羣因他沒在食堂值班,要扣他三個月獎金,他向馬超羣求情。馬超羣用手薅住他頭髮往下拽,用膝蓋使勁頂其鼻樑骨處,鼻子流血。其他職工將他送往醫院並出了醫藥費,有人拿了2000元錢和補品到醫院看望,馬超羣沒有賠償。
另有知情人士稱,馬超羣曾僱傭了一些社會閒雜人員。在濱海一帶的管委會小樓二樓裏,就曾養了多名小混混。
馬超羣曾讓下屬開挖掘機扒鄰居房子。2012年11月的一天,馬超羣指使本單位職工安峯,由安峯指派一名司機駕駛挖掘機將馬超羣鄰居位於北戴河聯峯北路9號5棟別墅部分樓體毀壞。經鑑定,該樓損失價值人民幣4.42萬元。法院據此認定,馬超羣犯故意毀壞財物罪。
索賄、收錢6393萬餘元
秦皇島中院審理查明,馬超羣於1998年至2014年2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其單位工程承包、材料採購、職工招錄及爲用水單位辦理接水業務過程中,索取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3006.4萬元,爲商人李廣也等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5016.66萬元,共計人民幣8023.06萬元。
其中,馬超羣利用職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黃金、手機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6393.15萬元。這部分包括22起犯罪事實。
商人李廣也給馬超羣“進貢”最多。據一審判決書,2005年至2014年,馬超羣爲秦皇島炎隆建築安裝有限公司等七家單位承包本單位水質監測等工程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本單位職工多次收受上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李廣也給予的現金1959萬元、價值人民幣682.2萬元的金條20.9千克、價值人民幣近萬元的黃金吊墜一個,共計摺合人民幣2642.19萬元。
李廣也的證言說,馬超羣對工程發包事項具有決定權。自2005年始,經馬超羣同意,其先後以多家公司的名義在北戴河自來水總公司承包工程,每次在簽訂合同前,馬超羣都會向其索要金額不等的現金,其爲了能夠長期承包工程,每次都答應馬的要求,答應後才能辦理相關工程手續。工程款到賬後,其就按照馬事先所提要求提取相應現金,或購買金條等物,單獨交予馬超羣。2005年至2010年底,馬超羣按工程款的多少索要不等的現金。2010年底後至案發,基本按工程款的50%索要,其間還多次讓其購買金條。以上共送給馬超羣現金、黃金、黃金吊墜合計摺合2445.29萬元。此外,從2011年3月份其承包視頻監控系統增加點位工程開始,其按工程款的5%通過北戴河自來水總公司職工給予馬超羣好處合計人民幣196.9萬元。
北戴河自來水總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說,水質監測、監控系統等工程都是李廣也名下公司承包,這些工程大部分不經班子會研究,少數召開班子會也僅是通知要做什麼工程,都是由馬超羣直接決定交給李廣也的公司來做,相關部門或人員再履行具體承包手續,需要其簽字的,其就在相關手續上簽字。有的工程按規定需走招投標程序,最後也都是李廣也的公司中標。後按約定先付預付款,完工後按決算審計結果付尾款。
向馬超羣“進貢”最少的商人被索賄7次,總計送了10萬元。判決書載明,2001年至2008年,馬超羣在本單位向秦皇島市海港區宏基五金電器經銷部、雷發五金電器經銷部支付材料款過程中,指使本單位職工李永向上述單位實際經營人鄭雷明多次索要人民幣共計10萬元。
李永的證言稱,他1999年左右到北戴河自來水總公司物資經銷處工作,負責給供貨商結算貨款,所有付款都需經馬超羣同意。2004年3月起其給供貨商鄭雷明結算貨款時,對五六萬元以上的大額付款,付款前馬超羣都讓其向鄭雷明索要現金,否則不給結賬。鄭雷明爲了順利結賬,同意給錢,之後馬纔給簽字、付款。經其手總計向鄭雷明要過7次錢,合計10萬元,收到的錢其全部單獨交予馬超羣。
不管項目大小,以付款爲條件,向供應商或工程承包方索賄是馬超羣的慣常做法。馬超羣有時候甚至按照應付款金額的10%向上取整數索要現金,否則不給結賬。許多商人不得不爲結賬送錢。
辦理接水業務,馬超羣也不放過撈錢的機會。多名房地產開發商說,辦理接水業務中,馬超羣通常抬高接水費再索賄,否則就不接水或給前期項目斷水。
比如,2011年,馬超羣在秦皇島市立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巢公寓項目辦理接水工程業務中,向該公司副經理姬向午索要人民幣 150萬元、美金20萬元。
姬向午證言說,2009年其任職的公司開發海巢公寓項目,約定2010年底交房。後因行政區劃變動,該項目接水工程劃歸北戴河供水總公司負責。2011年初其通過人找到馬超羣申請接水,多次溝通後馬超羣提出480萬元的工程報價,照顧也要交460萬元,除非給他300萬元現金。一開始姬向午想給馬超羣房子,馬未同意,後因公司面臨違約需支付鉅額違約金,經領導層研究後被迫答應馬超羣的要求。2011年6月,姬向午和工作人員支取300萬元現金分裝兩袋。他將一袋錢裝到馬超羣的車上,馬提出讓其將另一袋換成美元。次日,姬向午到銀行門口通過一個黑市換美元的人換了20萬美元,用皮筋1萬美元一把紮好,共20把,後單獨交予馬超羣。過了幾天,馬超羣就安排人把水接上了。
作爲自來水公司一把手,馬超羣手握職工錄用大權。判決書記載,2012年至2013年,馬超羣在職工招錄過程中,接受請託,爲37人進入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工作提供幫助,一共收了688萬元,每人收取8萬元至30萬元不等。
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說,2012年及2013年共招錄42人,全部都由馬超羣決定,未經班子會研究。招工表都在馬超羣手裏,他直接發給被招錄人員。
索要房屋、無償裝修
馬超羣喜歡房子。一審判決認定,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接水業務過程中,索要房屋或要求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共14套,並超標準索要拆遷補償款和補償面積摺合196.38萬元,此項價值共計1070.96萬元。在辦理接水、用水業務及工程承包過程中,馬超羣索取他人建築材料等財物,或要求他人爲其無償建造和裝修房屋,此項共計價值558.95萬元。
當了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總經理約一年,31歲的馬超羣便用手中的權力,首次索要房子。判決書顯示,1998年,馬超羣在趙慶國開發的育花一區16號樓項目辦理接水工程業務中,向趙慶國索要育花一區房屋一套,經鑑定價值人民幣14.7萬元。
趙慶國稱,1998年左右,他開發了育花一區16號樓,找馬超羣聯繫接水業務時,馬提出購買一套住宅,他將房屋鑰匙交給馬後,馬卻遲遲不付房款。後來,馬還讓他將房屋進行裝修。到2003年時,馬超羣讓他給這套房開具16萬元的收據,但房款仍未交付。
四年後,馬超羣索要了第二套房產,一開始要的是公寓,後來換成別墅。判決書顯示,2002年,馬超羣在辦理北嶺三區渤海公寓樓項目接水業務過程中,向開發商秦皇島市北戴河渤海實業總公司總經理王敬怡索要別墅一套,經鑑定價值38.7萬元。
王敬怡說,2000年其公司開發北嶺三區住宅找馬超羣辦理接水過程中,馬超羣提出在小區內送給他一套房子。2001年,馬超羣得知其公司在聯峯北路有兩套別墅,又向其提出不要小區內的房子了,要用以前給他的房子置換一套別墅。其考慮公司搞建築經常涉及接水、用水問題,怕馬超羣以後卡其公司,就答應了。之後,馬也未將小區內的房子交還公司,房子還在馬名下。
一而再,再而三,馬超羣曾向一家開發商索要三套房子。判決書記載,2005年至2006年間,馬超羣在秦皇島興龍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辦理御墅龍灣項目接水業務時,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純剛的交涉,低價購買了三套房屋,金額低於市場價151.36萬元。
田純剛證言稱,2005年底開發御墅龍灣項目時申請接水,包括臨時用水和正式接水,臨時接水交了3萬元左右的工程費。2006年3月,一名中間人對其說馬超羣要在其開發的專家公寓買套房子,其答應了,但馬超羣沒有交夠房款。時間不長,中間人說馬超羣還要再買一套,其提出第一套房子還沒交清房款,中間人提醒其以後接水還得找他,其也答應了,這套也沒交夠房款。後來馬超羣就直接找其說要給妹妹再買一套,考慮項目接水的事,其無奈又答應了。三套房馬超羣都沒有交夠房款,給馬超羣房屋鑰匙,主要考慮項目以後接水都需要他同意,所以纔給的。
馬超羣不但要房子,還索取建築材料,要求他人爲其無償建造、裝修房子。
法院認定,2004年馬超羣在中房集團渤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北戴河林海物業公司辦理林海度假村供水管線改造業務過程中,向該公司總經理宋育秋索要林海度假村內土地一塊,並要求秦皇島順德建築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劉新東在該土地上爲其建造房屋。經估價,該土地使用權價值39.32萬元;經鑑定,建造房屋的費用5.28元,兩項共計44萬餘元。
宋育秋稱,因林海度假村供水管道老化,收水費困難,還有跑冒滴漏問題,物業公司求助北戴河自來水公司接收供水管線的改造維修。在此期間,馬超羣向其索要一塊土地用於建房,其同意從林海度假村的劃撥土地中給他一塊,但從未收過該地塊的任何款項。
公司工作人員證言稱,其後爲證明公司給的綠地歸馬超羣所有,馬超羣拿來兩個擬好的協議及契約立字,讓其簽字、蓋章,一份以北戴河自來水公司與林海物業公司達成的協議,顯示由自來水公司接收度假村的供水管網維修等;一份由渤海房地產公司與林海物業公司及張桂英三方簽訂,顯示地給了張桂英。實際其公司未收到該地塊的任何款項,聽說馬超羣后來辦了房產手續。
拿到地後,馬超羣要求商人劉新東爲其在林海度假村內建造房屋。劉新東稱,馬超羣讓其在林海度假村內一塊空置的草地上給他蓋了 10間平房、車庫、餐廳等,前後20多天,馬超羣提供建築材料,人工費等其他費用都由其負責。
馬超羣不但要求劉新東爲其蓋房子,還要求給他裝修。據判決書,2004年至2013年,馬超羣要求劉新東出資,爲其裝修北戴河的房屋4套。經鑑定,裝修房屋費用共計價值38.4萬元。
劉新東說,這些年其爲馬超羣裝修過多處房屋,自己掌握總計花費260萬餘元。免費給馬裝修的原因,一爲了能在北戴河自來水公司繼續承攬工程,二爲了馬順利給他結賬。其中一處房子二層有200多平方米,安防彈玻璃窗、裝硬楠木樓梯。
使得馬超羣案發的國華置業也出現在判決中,該公司被馬超羣兩次索要建築材料,價值33萬餘元。
法院認定,馬超羣向轄區內多家用水單位索要建築材料,2010年,向國華置業秦皇島分公司副總監王洪茂索要建築材料價值32.84萬元;2012年,向國華置業秦皇島分公司項目總監趙楓索要建築材料價值0.48萬元。
王洪茂稱,其公司開發喜來登酒店項目,承建商爲中建五局,項目用水歸北戴河自來水公司管理。2011年三四月份,馬超羣安排人向其索要建築材料用於建房,考慮工地用水問題,其答應了,還和趙楓到蓋房現場看過,之後讓趙楓安排項目承建方中建五局給他們送的材料,中建五局統計材料款後製作《關於確認業主相關費用的函》,讓其和趙楓簽字確認,主要就是給了磚、水泥、鋼筋、沙子、混凝土等材料。
貪污、挪用2907萬餘元
向外索賄收錢,對內馬超羣也想方設法撈錢。一審判決稱,馬超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他人通過虛開發票、虛列支出、收入不入賬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407.02萬元。
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家屬稱,馬超羣摳門且愛佔小便宜,變着法的剋扣員工的工資和獎金,“找點毛病就要扣錢”,但他本人極少“露富”甚至“摳門”,“喫飯都捨不得點菜”。馬家人曾說馬超羣對職工和家屬很關心,據一位家屬稱,馬超羣在工作上沒出過大問題,但爲人“太壞了”,更“談不上什麼關心職工和家屬”。
判決書載明,2011年至2014年1月,馬超羣將本單位扣罰的職工獎金、工資共計21.37萬元非法佔有。馬超羣指使下屬多次通過虛列臨時工工資的手段,套取本單位資金共計286.3萬元。
供水總公司多位職工稱,公司扣罰職工獎金由馬超羣個人決定,然後馬超羣安排人員到財務領取,每筆都經領款人簽字後領取。領取後的款項沒有再返回過公司財務賬上,領完都交給了馬超羣。
下屬的證言稱,2011年和2012年的政府工程不間斷幹到8月份,之後9月至12月的四個月裏都是維修或接水的小工程,用的臨時工不多,馬超羣就開始讓其虛列臨時工工資給他套錢。2013年全年沒有大的工程,主要是給幾個單位接水的小工程或維修,馬每月都讓其套錢。每次都是馬告訴其弄錢的數額,然後其就編造虛假臨時工工資表,在正常工資基礎上把他要的錢數虛增出來,再找馬等人簽字,之後再找工程處的人在虛假工資表名單上代簽臨時工名字。其他職工稱,臨時工每次開支都是十多萬元,雖然知道其中有虛假的情況,但不敢得罪馬超羣,明知有假也只好簽字。
判決還顯示,2006年至2014年,馬超羣指使公司職工多次通過金龍餐飲有限公司等虛開招待費發票的手段,爲其套取本單位資金共計466.46萬元。馬超羣指使公司職工多次通過虛開加油費發票、虛增加油費發票金額、購買加油卡等手段,爲其套取本單位資金共計350.35萬元。馬超羣指使公司職工多次通過虛開修理費發票、虛增修理費發票金額的手段,爲其套取本單位資金共計431.97萬元。2006年,馬超羣在本單位承包秦皇島藍色海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來水管道安裝工程中,指使本公司職工將其中160萬元的工程,以60萬元的價格轉包他人,非法佔有本單位應收取的工程款100萬元。2012年至2014年2月,馬超羣指使李永多次從山東諸城龍海供水器材公司虛開材料費發票,爲其套取本單位資金282.11萬元;從預付南戴河應急管線工程材料款中套取本單位資金400萬元,共計682.106萬元。2012年10 月,馬超羣指使本公司職工通過虛開工程款發票的手段,爲其套取本單位資金29.45萬元。
馬超羣連水電費也不放過。判決書寫到,2006年至2013年,馬超羣指派本公司職工向一名魚塘承包戶收取水電費和取暖費共計5萬餘元,這筆錢被馬超羣非法佔有。2010年12月,馬超羣指派員工向租用北戴河自來水公司劍秋路泵房院的中國移動河北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收取電費3.46萬元,後被馬超羣非法佔有。2011年至2014年1月,馬超羣指派員工向一名門市房租戶收取電費25.54萬元,後被馬超羣非法佔有。
馬超羣的罪名還包括挪用公款。判決書顯示,2011年4月,馬超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將本單位資金人民幣500萬元借給豐寧縣一家礦業公司使用,約定借款期限四個月,每月支付馬超羣個人5%的利息。借款到期後,經馬超羣多催要,2011年12月2日,這筆500 萬元被歸還北戴河供水總公司。
據判決書,案發後,辦案機關從馬超羣及其家庭成員處扣押的人民幣現金約1.15億元,美金68.65萬元,兩項摺合人民幣共計1.19億元。扣押黃金及貴重物品摺合人民幣共計1244.04萬元。扣押黃金爲銀行制式金條101根、其他金條18根、金錠5塊,共有37.6公斤,摺合人民幣共計1159.11萬元。扣押的手錶、首飾、貴金屬、手機、茅臺酒、購物卡等,摺合人民幣共計84.94萬元。辦案機關還凍結銀行存款共計人民幣1484.77萬元,並認定馬超羣及其家庭成員對外享有債權1024.82萬元。
馬家人被查封的房產有50套。判決書稱,馬超羣及張麗煥名下全部房產(含受賄和自建房)29套,張桂英名下房產10套,馬超羣已逝的父親馬秉忠名下房產11套。這些房產摺合人民幣共計4561.24萬元。
法院認定,截至2014年2月12日,馬超羣及其家庭成員與其父母名下或保管的財產及支出共計約2.04億元,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摺合人民幣共計1.29億元,尚有摺合人民幣共計7430.4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非法持槍
馬超羣有過好幾支槍,其自述喜歡玩槍、打獵。其中有3支被他藏在岳母家。馬超羣供述說,第一把槍是草場村大隊書記給他的一把打獵長槍,有1米左右長,放在丈母孃家裏的櫃子裏。另外還有一把別人給他的左輪式、打散彈的短槍和以前司機送的一把點擊鋼珠槍,也都放在丈母孃家了。他每次去藏槍都是包好了的,獵槍用釣魚的漁具包包着。
馬超羣的妻子張麗煥供述,馬超羣被抓後兩天,2014年2月14日她給姐姐打電話說母親家有槍,讓姐姐把槍扔了。姐姐當時什麼也沒問,就答應說行。槍是馬超羣的,一共3支,1支長的,2支短的。2支短的是馬超羣拿過去的,那支長的是她拿過去的,長的那支用綠色的漁具包裝着的。張麗煥的姐姐說,11時左右,她接到妹妹的電話後,便和丈夫一起開車去母親家,把槍扔新開河裏了。
判決書顯示,2024年2月25日至26日公安機關從河裏將該槍支打撈後提取。經鑑定,手槍爲以火藥爲動力的槍支;獵槍爲以火藥爲能源的槍支;黑色電擊手槍由於太老舊、無法擊發,無法對殺傷力進行鑑別,無法鑑定是否爲槍支。
另外,2002年的一天,馬超羣獲得單管獵槍1支,他把槍存放於妹妹馬青茹家中。2014年2月15日,公安機關將該槍支查獲。經鑑定,該獵槍爲以火藥爲動力的槍支。
馬超羣供述說,2002年的一天,承包浴場的李建國找他,說想在浴場接水,這事不歸北戴河自來水公司管,請託說幫助協調協調。中間人知道馬超羣喜歡槍,說弄把槍給其表示感謝。一天晚上,李建國等人到他辦公室拿來三、四把長槍,他挑了其中一把黑色的單管獵槍,80釐米左右,後放在妹妹馬青茹家裏屋的牀下。
上述中間人證言稱,李建國讓其協調馬超羣接水,馬超羣對他說需要一把槍,才能給接水。其將別人存放在自己宿舍的單管獵槍給了馬超羣,沒過幾天水就通了。
2013年的一天,馬超羣又從他人處獲得手槍1支,存放於自己家中。2014年3月2日,該槍支被公安機關查獲。
給馬超羣送槍的燕鎖說,2013年6月份的一天,其工程施工碰壞了自來水管,自來水公司給其一張7萬元的罰單。馬超羣說弄一把槍就不處罰。經人聯繫,其花4.5萬元人民幣買了一把軍用手槍送給馬超羣。槍身銀白色,槍把黑色,是老式的,長約20釐米。
馬超羣上述行爲,被秦皇島中院認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馬超羣的岳父及大姨子因犯幫助毀滅證據罪,燕鎖等人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分別被判刑。
2024年12月19日,秦皇島中院一審判決:馬超羣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貪污犯罪所得及孳息返還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來源不明財產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財新從馬超羣家屬處瞭解到,馬超羣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受賄方面,馬超羣認爲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工程承包、材料採購、職工招錄及接水工程,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馬超羣收到了李廣也、鄭雷明等行賄人送來的現金。
對於被控收受的黃金,馬超羣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不便以自己名義購買,是其個人出資委託李廣也等人代買。且證人是其下屬,證言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不具有客觀性,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應認定馬超羣索賄或者收受賄賂。
對於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接水業務過程中索要他人房屋,或要求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一事,馬超羣稱,其索要房產的說法不成立,他有購房合同,有相關的不動產發票。馬超羣還提出,房屋買賣受市場經濟的影響房價虛高、價格混亂,存在市場價、優惠價、評估價、內部價、成本價等,本案採用價格鑑定機構鑑定的價格沒有考慮以上多種因素,不具有客觀性。依據價格鑑定認定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屋,不具有客觀性,不具有合法性。
關於貪污罪的部分,馬超羣認爲一審法院僅憑相關證人口供便認定他以虛開招待費發票、加油費發票等方式套取並非法佔有公司資金,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
挪用公款罪方面,馬超羣稱,不能排除涉案礦業公司老闆被偵查機關強迫做虛假證言的可能性。
有關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馬超羣說,他結婚後就單獨成立家庭,並不是與其父母、妹妹共同生活,與其母親張桂英的財產及其父親馬秉忠生前留下的財產不存在混同,與其妹妹馬青茹的財產也不存在混同。因此,在具體計算時,應該特別注意,不應當將不屬於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認定爲涉案財產。
“太委屈了,我們要伸冤。”馬家人稱,這些年來一直在向司法機關反映案子進度,但久拖不決。馬超羣被查扣的財產中,有些是其父母的資產,但都被認定是涉案財物。他們認爲一審法院未查明全部事實,希望在二審時法院查明事實,把與案件無關的財物返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