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王瑞)7月25日,張碧晨、汪蘇瀧關於歌曲《年輪》版權問題的多個話題衝上熱搜並引發網友討論。當晚,張碧晨再次發文回應,稱依法享有該歌曲在全球範圍內的永久演唱的權利。是否存在永久演唱權利一說?現代快報記者從律師處瞭解到,“永久演唱權”特指現場表演權的永久許可,不涉及歌曲版權歸屬。
7月25日凌晨,@張碧晨Studio 發文,曬出《年輪》完整時間線,強調2015年6月15日其演唱版本作爲《花千骨》插曲率先上線,比汪蘇瀧男聲版早15天,以證其是該作品首個且唯一原唱。同一天,汪蘇瀧方面發聲表示,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作任何演唱。

7月25日晚,@張碧晨Studio 再次發文回應,稱經查閱,張碧晨女士原經紀代理方與製作方簽署的正式合約,且張碧晨依法享有該歌曲在全球範圍內的永久演唱的權利。同時表示,出於尊重與自我選擇,張碧晨今後將不再演唱該歌曲。
那麼,從法律角度,是否存在永久演唱權利一說?對此,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豔律師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表演者權包括現場表演權和錄音錄像權等。“永久演唱權”特指現場表演權的永久許可,不涉及歌曲版權歸屬(版權仍屬詞曲作者或原始權利人)。該權利源於張碧晨(或其經紀公司)與歌曲著作權人(詞曲作者/版權方)簽訂的授權協議。合約中明確約定張碧晨獲得《年輪》的全球、永久性演唱授權,即她可在任何時間、地點公開表演該歌曲(如演唱會、綜藝節目等),無需每次另行獲得許可。除非合約中存在解除條件(如違約、到期終止等),否則該授權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可撤銷。工作室聲明強調“經查閱正式合約”,表明權利合法性已通過法律文件確認,駁斥了外界對其無權演唱的質疑。擁有永久演唱權,不強制她必須演唱該歌曲,她可選擇行使或放棄該權利,法律上無強制性義務。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張碧晨不再演唱,已發行的錄音製品(如專輯、OST)仍可合法傳播,因錄音製作者權受《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