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條款”爲善意撐腰,學雷鋒有法律“兜底”

由 齊魯壹點 發佈於 熱點

'26-03-06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欒海明

做好事怕被訛?幫人怕擔責?這些顧慮,曾讓多少熱心人收回了伸出的手。

三月春風暖,今年3月5日是第63個“學雷鋒紀念日”。在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聯合山東省法律援助中心推出的《壹點問法·律師嘮一Law》特別節目中,山東省司法廳“法援銀齡”法律志願服務隊志願者、山東法時律師事務所律師盧晶與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正斌,爲觀衆解讀了一個溫暖的事實:法律,始終站在善意這一邊。

好人條款”:讓“扶不扶”不再是一道難題

路遇老人摔倒,扶還是不扶?陳正斌給出了明確答案:放心扶!他介紹,民法典第184條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被稱爲“好人條款”的規定,爲善意施救者撐起了“保護傘”。“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便造成被救者輕微受傷,救助人也無需賠償。”盧晶補充提醒,施救時若能留存現場證據,是對自己更好的保護。

“好意同乘”:讓順路搭車少了後顧之憂

讓同事、鄰居搭順風車,本是人與人之間的溫情流動。但一旦發生事故,責任如何劃分?盧晶介紹,民法典第1217條明確:駕駛人若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責任應當減輕。“比如正常駕駛中發生事故,駕駛人需賠償,若搭乘人存在過錯(如未系安全帶等),需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可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當然,酒駕、嚴重超速等行爲不在此列。對於有償拼車,僅分攤油費過路費的,減輕幅度較小;而以營利爲目的的“黑車”,則需承擔與營運車輛同等的法律責任。總之,無償拼車(好意同乘)中,駕駛人責任一般會因“好意”性質適當減輕,但需盡到安全駕駛義務;有償拼車中,非營利性有償拼車責任劃分與無償拼車類似但減輕幅度較小,營利性有償拼車則需承擔更嚴格責任。無論哪種情況,駕駛人和搭乘人都應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出行。

公益營銷:承諾捐了就得真捐

“買一件商品,捐一元給公益組織”——商家的這類宣傳常能觸動人心。但如果承諾只是“畫大餅”,消費者該怎麼辦?陳正斌表示,商家的行爲已涉嫌違法。根據《慈善法》,公開承諾捐贈卻拒不履行的,公益組織可要求其交付;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欺詐,要求退一賠三。盧晶提醒:“商家宣傳頁面上的每一個字,都是維權的依據,務必截圖保存。”

網絡捐款:每一分善意都該被看見

通過網絡公益平臺爲個人大病求助捐款後,款項去向不明怎麼辦?盧晶介紹,《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平臺需及時、全面公開資金籌集和使用明細。若發現款項被挪用,捐款人可先向平臺投訴,再向民政部門舉報。陳正斌進一步解釋,個人求助屬於民事上的附條件贈與,若發起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捐款人可依據民法典撤銷贈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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