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老人不顧勸阻堅持酒後泡澡死亡 家屬起訴浴池經營者獲賠12萬餘元

由 紅星新聞 發佈於 熱點

'26-04-02

去年1月,即將年滿73歲的男子趙某,在酒後前往浴池洗澡。工作人員告知老年人酒後不能單獨洗澡,但是趙某仍然堅持進入浴場,並下到水池中泡澡。其後,趙某被工作人員發現倒在水池中,被撈起後不治身亡。

此後,老人家人起訴浴池經營者索賠,一審法院判決浴池擔責兩成,賠償家屬各項損失12萬餘元,浴池經營者不服提起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瞭解到,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 圖文無關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1月某日中午,1952年2月出生的趙某前往秦皇島山海關某洗浴,浴池經營者告知趙某年紀大的人不能一個人洗澡,如果堅持洗澡應由家屬陪同,但趙某堅持自己一個人可以洗澡,並進入浴池洗浴。後趙某被發現倒在浴池中,工作人員及其他客人將趙某拽到池沿上,120工作人員趕到後確認趙某已經死亡。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中,浴池作爲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告雖在營業場所張貼了警示標誌,並口頭告知趙某不能單獨洗浴,但被告亦應安排人員以相當的頻率進行巡查,以便及時發現顧客出現意外情況,因此被告浴池應對趙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法院酌定被告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趙某及家屬自身承擔80%的責任。判決浴池經營者賠償趙某家屬各項損失122223元。

一審判決後,浴池經營者不服,提起上訴。浴池經營者訴稱,死者趙某從正常狀態到異常狀態時間間隔僅10分鐘,而浴池方作爲小微企業,經營場地在村莊中,且案發時處於過年忙碌的時段,經營者在事實上無法做到如此高頻率的巡查,一審法院未考慮經營場所的經營規模小、營業時間長以及春節客流人員密集等事實因素,系過分增加浴池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範圍。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中,浴池依法應對趙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關於責任的問題,趙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自身年事已高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洗浴的行爲更應小心謹慎,事發當日飲酒後進入浴池,且不顧工作人員勸阻,堅持在無親屬陪同的情況下下池泡澡,對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二審法院認爲,一審法院酌定浴池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趙某自身承擔80%的責任比例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浴池經營者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張尋 審覈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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