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明明已經離婚多年,爲什麼在前婆婆的墓碑上還有我的名字,而且還寫着‘兒媳’?”清明節到來前夕,楊浦區法院聯合楊浦區委社會工作部、江浦路街道綜治中心開展了一次巡迴審判,案件的一方是林女士,她要求前夫何先生重刻墓碑,將自己的名字從墓碑上清除,而何先生則因爲不願“驚擾”母親而堅決不同意。這件棘手的糾紛似乎陷入了僵局,能在巡回法庭上解決嗎?
這樁因墓碑刻名引發的人格權糾紛巡迴審判在江浦路街道第一網格綜治工作站內舉行,調解員、社區居委幹部、居民等一同參與旁聽。案情並不複雜:20世紀70年代初,林女士與何先生登記結婚,兩人的婚姻維繫近30年後協議離婚。多年後,林女士得知前公婆已相繼去世,但自己的名字竟然刻在老人的墓碑上,而且還是“兒媳”身份。
法庭上,林女士提出,雙方婚姻關係已經結束,自己不再是何家兒媳,何先生未經允許擅自刻名的行爲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權,給她造成了嚴重精神困擾,因此,要求何先生立即除去墓碑上她的姓名,並賠償精神損失。
何先生則認爲,雙方確實早已離婚,但是因爲在婚姻存續期間,其母一直與林女士關係親近,即使在離婚後,林女士也經常前去探望母親,所以爲了成全老人遺願,便在墓碑上刻上了林女士的名字。如今逝者已安葬20餘年,不願動碑“驚擾”。
面對這起情理法深度交織的糾紛,楊浦區法院依託江浦路街道綜治中心,聯合司法所調解員等多方力量,共同參與矛盾化解。大家意識到:這不僅涉及人格權糾紛,更是一道橫在兩個家庭間的情感“坎”,一紙判決或許能“除名”,但未必能“解心結”。
從法律層面來看,林女士除名的訴求有其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雙方離婚後身份關係已解除,一方無權擅自將另一方姓名刻於墓碑。然而,何先生的顧慮同樣現實——強行鏟字,既有違傳統習俗,也可能引發其他家庭成員不滿。
在前期“圓桌調解”中,指導法官圍繞民法典關於人格權保護、死者人格利益與生者祭奠權等法律規定進行釋法明理,街道調解員搭建溝通橋樑,引導雙方理性對話並適時疏導情緒,幫助雙方放下戒備、坦誠訴說真實想法。
“這不是簡單的誰對誰錯,而是如何讓過去不傷害現在,讓逝者安息、生者安寧。”指導法官的這句話,爲柔性化解定下基調。在巡回法庭現場,法官再次明晰法律邊界,也爲雙方找到了兼顧法理與情理的“破局點”——“除名”不等於“抹去過往”,“補償”也可以替代“對抗”。
林女士表示,只要去除名字,願意在精神損失費上作適當讓步;何先生則鬆口表示,“我能夠體諒她的難處,我會做通其他家屬的工作,把她的名字去掉,並願意給予補償。”
最終,雙方達成了“除名+補償”的調解方案:第一,何先生在一個月內辦理墓碑去名手續;第二,何先生自願給予林女士經濟補償,用於“表達歉意、了結過往”;第三,雙方確認,墓碑除名後就此再無爭議,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巡迴審判結束後,法官以“慎終追遠守禮法 墓碑刻名不越界”爲主題開展普法。據法官介紹,民法典雖未將祭奠權利列爲獨立具體人格權,但司法實踐普遍將其納入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對於逝者近親屬基於親屬身份關係與傳統公序良俗,對已故親屬進行悼念、祭祀、參與喪葬事宜並寄託哀思的人格利益予以保護。其中,墓碑署名權是重要內容之一,父母、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依法享有墓碑署名權利,其他家庭成員若以“出嫁”“不孝”“家庭關係不睦”等理由排除其權利,可能構成人格權侵權。類似本案中因墓碑刻名引發的糾紛多爲家庭矛盾的延伸,關鍵不在姓名,而在於背後的人格利益和尊嚴。夫妻離婚後,婚姻關係已然解除,任意一方無權擅自將另一方名字刻在墓碑上。權利人有權要求移除姓名、賠禮道歉乃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原標題:《女子怒告前夫要求重寫墓碑:“離婚多年,爲什麼前婆婆墓碑上有我的名字?”》
欄目編輯:顧瑩穎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孫雲 通訊員 吳張豪 金珅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