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長收5000元違規上戶,致命案主犯漂白身份長期潛逃 犯濫用職權罪一審獲刑3年

由 紅星新聞 發佈於 熱點

'24-12-26

2005年,四川涼山普格縣發生一起命案,鄰里雙方因矛盾糾紛發生械鬥,造成1死6傷。然而,負責主辦該案的偵查員阿某甲未對主犯阿某庚積極採取追逃措施,造成阿某庚負案長期在逃。

到了2015年,阿某甲在任鄉派出所所長時,收受5000元好處費,在未實際覈實上戶人員補錄信息是否真實的情況下,爲阿某庚虛構從小父母雙亡、出生後一直未上戶的補錄理由,併爲其違法補錄上戶,致使阿某庚將身份漂白爲“吉某丁”,致其作案後長期外出打工,在外地結婚生子,逃避公安機關追捕。

2020年,潛逃15年的阿某庚落網,被判處無期徒刑。2023年10月,阿某甲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

資料圖

12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了阿某甲濫用職權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阿某甲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死6傷械鬥案發後

未積極採取追逃措施致嫌疑人長期在逃

判決書顯示,阿某甲,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專科畢業,曾在普格縣任派出所所長、看守所所長。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經涼山州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23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於2023年10月25日被執行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6月11日19時許,被害人俄某某因與阿某乙家發生鄰里矛盾糾紛,俄某某遂邀約多人攜帶鋤頭、木棒到阿某乙家房屋外挑釁叫罵,雙方遂發生械鬥。械鬥過程中造成俄某某1人被殺死及1人重傷、2人輕傷、3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案發後,普格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由時任普格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員的阿某甲負責主辦該案,在該案辦理中存在“未對涉案人員阿某庚積極採取追逃措施,未對造成重傷、輕傷和輕微傷的犯罪結果予以追究”等問題。

2006年3月,普格縣委政法委討論該案的聯席會明確要求追捕阿某庚。2007年7月,涼山州人民檢察院在審理俄某某被砍致死案件中,也發函普格縣公安局要求追捕阿某庚。在此情況下,阿某庚亦未被採取積極有效的偵辦措施,造成阿某庚負案長期在逃。

收5000元違規補錄上戶

嫌疑人漂白身份結婚生子

2015年,阿某庚回到普格縣家中,向其父提出自己長期在外打工沒有身份證很麻煩,還影響娃娃讀書,乾脆想辦法把戶口註銷,換一個“吉某丁”的名字,重新上戶辦理身份證。之後,阿某庚通過其妻吉某某的妹妹及妹夫拉某某商量辦理新戶口,將自己的身份漂白爲“吉某丁”,以此逃避公安機關打擊。

因拉某某和阿某甲是一個村子裏長大的,相互認識,拉某某找到時任西洛(又叫孟甘)派出所的所長阿某甲,以補錄方式爲阿某庚辦理戶籍補錄手續,補錄爲“吉某丁”。阿某甲在幫阿某庚辦理戶口補錄的過程中,給拉某某說辦理戶口補錄需要給幫忙的人買些煙、酒表示感謝。

於是,拉某某便告知吉某某,吉某某家就拿了5000元錢,並由拉某某親手交給了阿某甲。阿某甲在幫阿某庚(“吉某丁”)辦理戶口補錄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爲阿某庚虛構了其從小父母雙亡,出生後一直未上戶的補錄理由,並且親筆代“吉某丁”書寫了補錄上戶的申請書,又編造了兩個鄰居的證明筆錄。

同時,阿某甲利用其擔任西洛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之便,找到相關村、鄉幹部在補錄“吉某丁”戶口的呈批表上簽字蓋章,並讓時任教導員的周某和戶籍民警安某在補錄“吉某丁”戶口的相關呈批手續上簽字後逐級呈報審批,致使阿某庚在2015年3月24日將身份漂白爲“吉某丁”,導致其作案後長期外出打工,在外地結婚生子,逃避公安機關追捕。

嫌疑人潛逃15年後落網

被判無期徒刑,已在監獄服刑

2020年5月,普格縣公安局在開展命案偵破專項行動中,將潛逃15年的阿某庚抓獲。2021年,阿某庚被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現已在監獄服刑。

法院審理查明,阿某甲在2021年的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避重就輕,隱瞞其編造虛假證人證言,收受5000元錢好處費的事實真相,未如實向組織交代其濫用職權幫助“吉某丁”違規上戶的犯罪事實,間接造成阿某庚長期潛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判決書公佈了相關證據,其中,死亡註銷證明上載明:申報人阿某庚於2014年7月2日因病死亡,申請西洛派出所註銷其戶口。居民死亡戶籍註銷證明上載明:阿某庚,出生日期1987年10月10日,四川省普格縣人,因各種疾病死亡,普格縣公安局註銷日期爲2015年3月31日。

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吉某丁於2015年2月27日向孟甘派出所提出申請,其生於1987年10月9日,由於其父母去世,一直沒有戶口,特向公安機關申請補錄其戶口。

2023年10月10日,阿某甲決定投案自首。2023年11月2日,涼山州人民檢察院依法扣押阿某甲收受的爲“吉某丁”違規上戶的好處費5000元。

一審判決:

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西昌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阿某甲在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期間,在收受他人好處後,在未實際覈實上戶人員補錄信息是否真實的情況下,濫用職權爲他人違規、違法補錄上戶製造、提供便利條件,間接導致在逃犯罪分子身份漂白、長期潛逃,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認爲,阿某甲主動到案後能基本如實供述自己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爲,系自首,且當庭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積極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阿某甲濫用職權行爲外的指控事實、情節屬於量刑事實、情節,根據在案證據未涉及其它犯罪行爲及指控,故對阿某甲當庭辯解的濫用職權以外的行爲所涉及的主客觀方面的問題不予置評、亦不予採納。

鑑於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影響、危險性不適宜對阿某甲判處緩刑,故對其辯護人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綜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阿某甲的罪責刑相適應,予以採納。今年4月,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阿某甲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張尋 責編 馮玲玲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