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解讀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依法帶娃”不只是口號,動真格了

由 婚姻與家庭親子營 發佈於 親子

'26-03-12


01



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份蓋有法院大印的文書被遞到了一位母親手中。這不是一份普通的判決書,而是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


這背後是一個令人揪心的故事。


時間回溯到2020年8月。當時,陳某與胡某離婚,7歲的女兒樂樂由母親陳某撫養,胡某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陳某重組家庭後,住處離樂樂學校較遠,她以工作繁忙爲由不再接送樂樂上下學。


胡某得知後,請了一名保姆照顧樂樂。從2020年12月10日起,樂樂便開始獨自與保姆居住在學校附近,陳某隻在週末接她團聚。


這種“養而不伴、監而不管”的模式持續了近一年。2021年10月,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樂樂的撫養權。法官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調查,發現樂樂非常叛逆,身心健康存在問題。陳某怠於承擔監護職責的行爲已對孩子造成實質性傷害。


在法庭詢問時,樂樂表達出“更願意和媽媽在一起生活”的意願,陳某也表示願意給樂樂轉學,以便更好地照顧她。


2022年1月6日,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胡某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撫養權仍歸陳某所有。法院認爲,應該再給陳某一次“自我糾錯、積極履行撫養義務”的機會。


就在同一天,法院依據剛剛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向陳某發出了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


法院裁定:陳某必須與女兒同住,親自養育和陪伴,不得讓女兒再單獨與保姆生活;必須多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並與學校老師保持至少每週一次的聯繫。


這份令狀有效期爲一年,如違反裁定,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2


律師說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爲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保障”的監護職責。


樂樂長期獨自與保姆居住,缺乏家人的關心和陪伴,父母卻泰然處之,未能提供應有的照護。


監護人應“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樂樂的母親爲了自己方便,不接送女兒上學,後期更是任由前夫將女兒交由保姆照顧,不僅沒有關注樂樂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更是漠視孩子的受教育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爲照護”,以及父母因故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時,委託他人照護的法定義務,包括“應當與被委託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繫,定期瞭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


樂樂父母長期將其交由保姆照顧,是否能有效履行上述“保持聯繫、瞭解情況”的責任是存疑的,嚴重侵害了樂樂的權益。


  • 什麼是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指導令


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指導令均是對承擔家庭責任和履行義務提出的法律剛性要求,前者側重於糾正未能履行家庭撫養教育責任的家長,後者側重於指導不當履行家庭教育撫養義務的家長。


在適用範圍上,家庭教育令適用於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類案件,家庭教育指導令除適用於上述案件外,還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


兩者並非簡單的罰單,而是人民法院向不稱職監護人發出的司法令狀,具有強制力,核心是指導而非懲罰,目的是糾偏而非懲處,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多轉向事前干預和源頭治理,在未成年人遭受嚴重傷害或實施犯罪行爲後,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及依託於法律的相關司法令狀,構建了一套“事前預防、事中干預、事後糾錯”的全鏈條機制。


  • 孩子的悲劇,僅僅是父母的錯嗎


樂樂父母在情感陪伴、安全保護、教育方式上全面缺位與失當,未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但絕非唯一責任人,任何一個環節的保護缺位,都可能讓其他環節的努力付諸東流。


比如本文開頭新聞中的姜澄,從小學三年級起持續遭受校園霸凌,說明學校未能有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的責任:“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霸凌,是保護鏈條上的缺口,加上社會監督和行業監管未能有效覆蓋,導致學校成爲滋生不法之地。


保護未成年人,不僅需要法律在失守後“補位”,更需要家庭在日常中的“在位”,以及社會在監督上的“歸位”。


本文部分圖片爲AI製作

來源:本文摘自《婚姻與家庭》雜誌

原標題:司法亮劍“不合格父母”

一審:曹 磊

二審:李 津

三審:趙海旭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