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0 18:06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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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訊 爲進一步解決工傷保險實踐問題,更好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維護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統一和可持續發展,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以下簡稱“《意見(三)》”),完善工傷保險法規的理解適用。
《意見(三)》細化工傷認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和職工“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等。
《意見(三)》明確醫療損害侵權不影響原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職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的傷亡不能被認定工傷,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工傷認定依據和工亡時間依據,居家工作工傷認定相關規定。
《意見(三)》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受理“違法分包轉包”“個人掛靠”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根據複查鑑定等級變化進行待遇調整和正確理解把握新發生費用的適用條件,進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同志解讀《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以下簡稱“《意見(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負責同志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意見(三)》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工傷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對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每年200多萬職工獲得工傷保障。2013年以來我部先後出臺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等政策文件,今年我部出臺《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目的是進一步明確《條例》有關規定的理解適用,有利於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統一。
二、《意見(三)》細化工傷認定的哪些具體內容?
一是對工傷認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予以細化。《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工傷需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要素。《意見(三)》第一至三條細化了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具體情形,有利於條款理解適用把握,維護職工權益。二是對“上下班途中”具體情形進行細化。《意見(三)》明確職工以上下班爲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於上下班途中,細化了4類具體情形,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細化規定,有利於統籌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權益。
三、《意見(三)》明確了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工傷及認定依據?
一是明確醫療損害侵權不影響原工傷事故的工傷認定。針對實踐中職工工傷醫療救治中受到醫療侵權能否認定工傷,《意見(三)》第四條明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過程中,醫療機構的醫療侵權並不影響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工傷認定,但是醫療侵權損害結果不是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導致的,侵權引發的相關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二是明確居家工作工傷認定有關規定。工傷的核心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意見(三)》第九條明確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視爲工作原因。同時,對於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進行了明確,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爲“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三是明確由於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的傷亡不予認定工傷。《意見(三)》第五條明確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職工傷亡是由於職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的傷亡,不認定爲工傷,進一步釐清對法律法規的理解適用。四是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依據。《意見(三)》第六條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爲依據,同時,對無法證明發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不予認定工傷,即有關部門沒有確認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申請人也不能證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五是明確工亡時間的依據。針對實踐中確定死亡時間認識理解不一的問題,《意見(三)》明確工傷職工死亡時間與公民死亡時間確定標準及依據是一致的,即死亡時間以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死亡時間爲依據,沒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的死亡時間爲依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爲準。
四、《意見(三)》對工傷認定的勞動關係確認是怎麼規定的?
一是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對勞動關係進行確認。爲更好方便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意見(三)》第十條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決定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對勞動關係進行確認;存在爭議且難以確認的,應告知申請人通過仲裁、訴訟方式進行確認。二是明確受理違法分包轉包和個人掛靠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有關規定已明確違法分包轉包的用工單位、被掛靠單位等情形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意見(三)》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受理此類工傷認定申請,有利於更好維護這類情形勞動者的工傷權益。
五、《意見(三)》對有關待遇政策是如何進一步明確的?
一是明確了勞鑑等級變化時相關待遇調整。工傷職工按規定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且鑑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最終生效鑑定結論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鑑定結論作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二是明確新發生費用有關規定。《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用人單位”,既包括整體職工未依法參保登記或僅參保登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也包括部分職工未依法參保登記或僅參保登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