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孩童跟3歲哥哥回家,被人發現在農田溺亡 家屬起訴農田承包人索賠被駁回

由 紅星新聞 發佈於 熱點

'26-03-11

一名2歲多的孩童跟奶奶外出挖紅薯,此後奶奶讓其跟着3歲多的哥哥回家,最終孩童不幸在村裏一處田裏溺亡。事後,家屬將農田承包人起訴到法院索賠。3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法院近日公佈此案二審判決書,駁回家屬的相關訴求。

資料圖 圖文無關

判決書顯示,2024年11月2日,56歲的吳某帶着兩歲多的孫子張某戊和3歲多的孫子張某己一起去山上挖紅薯,後吳某讓兩個孩子回家。16時許,案外人張某辛發現張某戊在一水田溺水,趕緊將其撈起並和他人施救。遺憾的是,張某戊當時已無生命體徵。根據張某辛陳述,當時田裏水深一尺多,大概到其膝蓋下面。

判決書顯示,這塊田系村民張某家承包的,此前因常年未耕作一度長滿雜草和堆放垃圾,2024年3月,張某找人用挖機對雜草和垃圾進行了清理。

事發後,張某戊的家屬將張某一家起訴到法院,索賠相關損失49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爲,事發地爲張某家承包的山田,非公共場所,張某家並不負有對不特定社會公衆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張某戊事發時年僅2歲多,其父親及爺爺奶奶對張某戊的安全來講是位列第一位的守護者,應對張某戊的一切行爲進行監督、看護、照看,而不是讓其與3歲多的哥哥一同回家,脫離監護是本事故發生最重要的原因,家屬對於張某戊的死亡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張某辛發現張某戊並將其打撈起來後施救,但張某戊此時已無生命體徵,由於案涉事故發生時並無他人在場,逝者親屬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警處理,也未進行屍檢,事故發生原因及死亡原因現無法確認。其次,即使張某戊在張某家的田裏溺亡,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家雖對山田用挖機進行了清理,但並未加深很多,也未有證據證明其用來養魚,改變農田的性質。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家屬的訴求。家屬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由被告按總計損失的10%承擔賠償責任,共計9.9萬元。家屬上訴稱,被告方在事發前請人對事發田地進行清理,並挖深欲改成魚塘養魚,導致該農田成了水塘,張某家對其安全隱患視而不見,該處水塘在村莊旁邊,對大人小孩有潛在的溺水風險,因此張某家負有對不特定社會公衆的安全保障義務。此外,張某家擅自將基本農田改成水塘,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又疏於管理,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

二審法院認爲,事發地爲村民承包的農田,系承包戶用於農業生產,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範圍,且張某家對山田進行清理,並未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也未明顯改變山田使用用途,根據山田使用性質其處於開放狀態亦是合理,張某家無責任在山田周圍豎立警示標識等其他防護措施,故上訴人主張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爲由要求張某一家承擔責任於法無據。此外,張某戊作爲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對其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定義務,而其監護人疏於監管放任其脫離監護範圍是案涉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原告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尋 審覈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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