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糾紛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該案件折射出當下彩禮糾紛中的法律困境與社會現象。
案件中,一名女子與男方結婚僅兩個月,以胎位異常爲由進行流產手術並起訴離婚。男方起訴要求返還 18.6 萬元彩禮,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該訴求。直至再審階段,驚人事實浮出水面:該女子婚前已有 6 次結婚記錄,且均在婚後短期內懷孕、打胎,繼而離婚,並在每次婚姻中收取高額彩禮。最終,法院判定返還 10 萬元彩禮,這一結果引發輿論譁然。兩個月時間,女子獲利 8.6 萬元,對於農村家庭而言,這無疑是一筆鉅款。

此類以獲取彩禮爲目的的騙婚行爲並非個例。當下,男女結婚面臨諸多阻礙,除高彩禮這一現實難題外,騙婚騙財現象頻發。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精心策劃,將婚姻作爲斂財工具。現行法律在彩禮返還問題上存在侷限性,爲根除買賣婚姻,法律未將支付彩禮與限制女方離婚直接掛鉤,加之舉證困難,使得彩禮返還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支持。
從法律層面看,此類以獲取財物爲目的的騙婚行爲,詐騙特徵明顯,本應適用刑事法律進行懲處,但在實際操作中困難重重。“疑罪從無” 原則下,公安機關在立案時顧慮錯案責任,若涉及財物金額不大,常將案件推向刑事自訴程序。然而,刑事自訴立案門檻高,被告人到庭情況成爲關鍵阻礙,導致此類案件難以進入刑事審判流程。
與古代明確規定離婚必須返還彩禮(特殊情況除外)不同,現代法律賦予了更多彈性空間,卻也帶來了舉證難等問題。在西方部分國家,存在惡意違反婚約需判刑的規定,荷蘭甚至出現因索要彩禮而獲刑的案例。反觀我國,彩禮已成爲社會風氣,但對於不履行婚姻義務、騙取彩禮的行爲,法律的威懾力有待加強。

我們呼籲,應降低彩禮騙財類詐騙案件的立案標準,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以法律的震懾力遏制此類不良現象,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和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