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捷財經觀察 | 爲亡夫產子獲得司法支持的倫理思考

由 張捷財經觀察 發佈於 財經

'25-11-30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特殊醫療糾紛案件的再審改判,將 “死後胚胎能否用於生育” 這一涉及倫理、法律的敏感話題推向公衆視野。該案中,喪偶女子李女士希望利用與亡夫生前留存的冷凍胚胎生育二胎,遭醫院拒絕後訴至法院,歷經一審、二審駁回後,再審法院以 “應區分喪偶與單身” 爲由改判支持其訴求,但最終因疫情等因素,胚胎移植未獲成功。

據《婚姻與家庭雜誌》報道,該案起源於 2021 年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的一起訴訟。李女士此前曾通過該醫院的胚胎移植手術成功生育,其與丈夫生前留存的兩枚冷凍胚胎仍由醫院保存。在丈夫去世後,李女士向醫院提出申請,希望繼續利用這兩枚胚胎實施移植手術,卻遭到醫院拒絕。醫院方表示,根據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實施輔助生殖技術需遵循知情同意原則,應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同意書,李女士的情況不符合該規定。​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爲,李女士與醫院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已隨此前成功生育履行完畢,據此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但李女士並未認同該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過程中,法院形成了不同的裁判意見:合議庭認爲,李女士夫妻生前已有生育二胎的意願,僅因丈夫去世未能再次簽署知情同意書,且應將喪偶狀態與單身狀態作出明確區分,不能簡單套用相關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最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支持李女士的訴求。不過,受疫情等客觀因素影響,後續的胚胎移植手術未能成功實施,該案未引發進一步的法律後果。​

這起特殊案件雖已塵埃落定,卻暴露出我國在輔助生殖技術倫理規範與法律規制方面的諸多空白,引發了法學界、倫理學界的廣泛討論。核心爭議集中在多個層面:其一,通過亡夫冷凍胚胎所生子女的法律身份如何界定?該子女是否屬於亡夫的親生子女,能否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其二,若子女享有繼承權,將直接影響亡夫生前遺囑的執行效力,或改變法定繼承的財產分配比例,可能引發家庭成員間的財產糾紛;其三,若此類訴求得到普遍支持,是否會引發連鎖反應?例如,男性生前留存的精子,在其去世後能否被配偶用於人工授精?精子、胚胎的保存期限缺乏明確限制,是否可能出現 “死後數十年仍有子女出生” 的極端情況?​

更值得關注的是,輔助生殖技術的門檻差異可能加劇倫理風險。相較於胚胎移植,精子冷凍與人工授精的技術門檻更低、操作更便捷,若缺乏嚴格規制,可能被濫用。有觀點擔憂,部分羣體甚至可能利用該技術實現 “跨代生育”,如富豪留存精子數百年後由他人代孕生子,這將對傳統家庭倫理、繼承製度乃至社會秩序造成衝擊。​

我國並非案例法國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再審判決雖具有指導意義,但不能作爲普遍適用的法律依據。當前,相關法律對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死後生育的權利邊界、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關鍵問題均未作出明確規定,亟需完善相關立法與倫理規範。在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應平衡個體生育權與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廣泛討論凝聚共識,建立健全兼顧倫理底線與法律公平的規制體系,避免因法律空白引發更多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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