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捷財經觀察 | 婚內分割財產的責權利如何均衡?

由 張捷財經觀察 發佈於 財經

'25-06-15

近日,北京三中院公佈了一起婚內財產分割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該案中,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用賣房款炒股併產生大額虧損,妻子要求分割 120 餘萬售房款,最終獲得法院支持。這一案例不僅凸顯了婚內財產糾紛的複雜性,也爲公衆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上敲響了警鐘。

案件詳情顯示,陳女士和曾先生婚後購置了一套房屋,登記在曾先生名下。由於首付由陳女士父母出資,雙方約定陳女士享有房屋三分之二份額,曾先生享有三分之一份額。2020 年,曾先生擅自將房屋出售,並在收到尾款後,未告知陳女士,私自將大部分款項用於炒股,結果導致大額虧損。陳女士發現後,以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爲由起訴,要求曾先生支付 120 萬餘元售房款。

三中院審理認爲,涉案房屋出售所得的售房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然而,曾先生未將獲得尾款的事實告知陳女士,還私自將錢用於炒股投資並造成大額虧損,嚴重侵害了陳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支配權。基於此,法院最終支持了陳女士要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請求。

法官特別提醒,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與另一方協商一致。若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這一案例不禁讓人思考,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究竟該如何平衡?傳統觀念中,夫妻財產往往被視爲一個整體,但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形式日益多樣化,矛盾也隨之增多。與古代相比,現代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和處理似乎更加複雜。在古代,妻子的嫁妝明確爲個人所有,丈夫不得擅自動用,且財產繼承等規定也相對清晰。而現代社會中,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廣泛,從工資、房產到投資收益等,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當前社會背景下,結婚率持續走低,其中財產問題成爲影響婚姻關係的重要因素之一。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籠統性,使得在財產分割時往往出現諸多爭議。例如,在投資行爲中,一方虧損後另一方要求分割財產,但若盈利則可能涉及如何分配的問題。此外,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在實際執行中也面臨諸多挑戰,並非所有協議都能得到法律的充分支持。

爲了提高社會的穩定性和確定性,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顯得尤爲重要。只有讓公衆能夠清晰預知自身行爲產生的後果,才能更好地維護婚姻關係的和諧與穩定。此次北京三中院公佈的案例,無疑爲社會各界提供了一個生動的法治教材,提醒人們在婚姻生活中,應當尊重和保護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避免因財產糾紛引發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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