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前夕遭遇“惡意訴訟”, 宇樹科技發起反擊

由 財經雜誌 發佈於 財經

'26-03-06

杭州中院裁定,露韋美公司提起的第二起專利侵權訴訟構成惡意訴訟,要求其賠償宇樹科技合理開支8萬元

文|《財經》研究員 郭麗琴

編輯|朱弢

處於IPO(首次公開募股)關鍵期的杭州宇樹科技公司(下稱“宇樹科技”),遭遇了一家杭州食品公司的挑戰,該公司持續向其發起專利訴訟。

《財經》獲得的兩份判決書顯示,杭州露韋美日化有限公司(下稱“露韋美公司”) 就同一發明專利連續起訴宇樹科技旗下多款產品侵權,兩份判決書出具的時間僅相隔一天。

露韋美公司並非宇樹科技的競爭對手。企查查顯示,該公司主營業務包括日用百貨銷售、食品銷售以及食品互聯網銷售,周建軍爲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他也是一項專利號爲201610396363.0,名爲“一種電子狗”發明專利的發明人。

2025年7月10日,露韋美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主張,宇樹科技旗下熱銷的“Go2機器狗”侵犯了前述專利權,並要求判令宇樹科技立即停止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銷燬庫存、賠償經濟損失並支付懲罰性賠償,但杭州中院2025年9月26日駁回露韋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詳見:宇樹科技上市關鍵期遇專利訴訟,法院一審判其並未侵權)。由於不服該一審判決,露韋美公司提起上訴,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詳見:食品公司起訴宇樹科技索賠8000萬元,最高法院譴責原告“精心算計”)。

同期,露韋美公司另向杭州中院發起第二起訴訟,這次的目標是宇樹科技旗下的A2機器狗產品,露韋美公司稱該產品也侵害了“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權,杭州中院於2025年9月19日立案。

宇樹科技很快展開了反擊,此案審理過程中,宇樹科技以露韋美公司構成惡意訴訟,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爲由提出反訴。杭州中院將兩案合併審理,並於2026年2月4日出具判決,認定露韋美公司提起的這起專利侵權訴訟構成惡意訴訟,不僅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還要求其賠償宇樹科技合理開支8萬元。

宇樹科技相關負責人向《財經》確認了上述兩個訴訟的進展,並稱“我們尊重法律,以法院判決結果爲準”。

露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軍則對《財經》表示,自己並未聘請律師,但會充分行使訴訟權。在收到上述兩個判決的同期,一方面,他已將涉及“Go2機器狗”的第一起案件提起再審。另一方面,他也已就杭州中院的第二份涉及A2機器狗產品的案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周建軍透露,除了上述兩起訴訟,他同期還就宇樹多款產品持續發起五六起訴訟,其中一起已立案並收到法院傳票,將於4月初開庭。

在應對訴訟的同時,《財經》從周建軍等多方獲悉,宇樹科技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前述專利兩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在多位資深專利業內人士看來,露韋美公司“執着”於起訴宇樹科技,有“碰瓷”嫌疑,這種行爲在知識產權訴訟中並不罕見,但更重要的信號是第二起侵權訴訟已被杭州中院認定構成“惡意訴訟”。宇樹科技的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師事務所主任、專利代理師陳小良認爲,若“惡意訴訟”的判決結果最終得以生效,意味着露韋美公司須向宇樹科技承擔賠償責任,這或許將影響此後類似訴訟的走向。

露韋美公司是什麼來頭?

對於宇樹科技的訴訟,並非露韋美公司及周建軍第一次發難。

天眼查顯示,周建軍控制及其關聯企業累計發起過數十起專利訴訟,大多以原告身份起訴,涉及發明專利與軟件著作權糾紛。

杭州中院在判決書中也載明,周建軍系包括涉案專利在內的多項實用新型、發明專利的發明人。近年來,以周建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建林電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或以其本人爲原告,針對中國建設銀行系統、中國工商銀行系統、杭州聯合銀行系統等,在該法院共提起20餘件專利侵權訴訟,涉案標的在1分錢至幾千元不等,其中有個別案件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標的額至100億元(後因未繳納訴訟費而按撤回起訴處理)。

在這些案件中,均由周建軍本人出庭參加訴訟,提出了證據保全、行爲保全、調查取證等申請,但未有勝訴記錄。

在涉及宇樹科技的訴訟中,“一種電子狗”的原專利權人系浙江建林電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日爲2016年6月7日,授權公告日爲2018年8月17日。該專利幾經轉讓。2025年1月16日,專利權人變更爲杭州蓮好科技貿易有限公司,約半年後,專利權人變更爲露韋美公司。

對此,周建軍對《財經》解釋,由於浙江建林電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徵信問題,纔將專利權人變更至持續經營的露韋美公司,用以融資和維權。

爲何被認定爲“惡意訴訟”?

雖然露韋美公司持續向宇樹科技發起同類訴訟,但“惡意訴訟”的認定並非易事。由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構成要件及賠償標準,現行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這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困難。

但在江蘇高院原資深法官宋健看來,法官足以解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主要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爲指引。通常情況下,即使專利權人在競爭對手處於IPO的關鍵時期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也並不當然被認定爲惡意訴訟,因爲權利人有權選擇訴訟時機,如果動輒被認定爲惡意訴訟,可能會從根本上動搖知識產權制度排他權的根基。

她認爲,杭州中院認定露韋美公司對宇樹科技發起的第二起專利訴訟構成惡意訴訟,是綜合考量和分析了個案中的惡意阻擊他人IPO的一些特殊情形,並詳細進行裁判分析和說理得出的結論,意在就此類問題向當事人及社會公衆闡明司法態度,劃清行爲邊界。

杭州中院的判決書明確表示,惡意訴訟的主觀方面表現爲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爲主要目的,客觀方面通常表現爲提起法律上或事實上缺乏根據。同時,評價原告是否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爲主要目的提起訴訟,還可以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起訴時機、訴訟行爲、訴訟策略等的合理性、正當性,予以綜合認定。

首先,兩份判決書判定,不論是被訴侵權產品Go2機器狗還是A2機器狗,均缺少露韋美公司所持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多項技術特徵,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

其次,兩份判決均提及了露韋美公司主張的索賠金額。在第二起涉及A2機器狗的訴訟中,杭州中院表明,雖然露韋美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侵權規模巨大,侵權情節嚴重,使其遭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但索賠金額卻僅爲1500元還備註“暫計,最終以法院認定的侵權獲利審計爲準”,明顯有違常理。

這也與最高法院的觀點一致。

最高法院認爲,在涉及Go2機器狗案件的二審中,露韋美公司在一審已經認定宇樹公司不構成侵權、其訴訟請求被判決駁回的情況下,請求最高法先行判決宇樹公司賠償8000萬元,並以此作爲賠償訴訟請求數額,但在詢問結束後僅一天其又以書面方式確定爲500元。 因此其可謂“既精心算計、又反覆無常”,其意一方面在於規避其主張高額賠償訴訟請求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另一方面在於給對方當事人施加額外的訴訟壓力。

據兩位不願具名的資深業內人士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侵權賠償訴訟的請求應該在一審就直接提出,在二審中不能無正當理由臨時大幅提高訴請的賠償金額。此外,原告需按照索賠金額比例向法院繳納案件受理的費用。若索賠金額達到8000萬元,則應支付的案件受理費約爲幾十萬元。原告可能是因爲考慮到成本問題,纔將索賠金額從8000萬元又降爲500元。

周建軍也確認:由於索賠金額達到8000萬元,需要支付較高金額的案件受理費用,但自己賬戶被凍結,目前無力支付這筆費用。

多位業內人士認爲,最高法在判決書中提出的“既精心算計、又反覆無常”的表述頗爲罕見。宋健對《財經》表示,最高法近期在一些案件中對行爲人明顯不誠信的行爲加以譴責,體現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倡導誠信訴訟的司法導向。

此外,杭州中院認爲,露韋美公司僅提供被訴侵權產品的圖片、演示視頻、開發指南、開發者手冊、產品使用手冊等作爲侵權比對依據,但在缺少機器狗產品實物的情況下,無法完整體現被訴侵權產品所具備的全部技術特徵,無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杭州中院還認爲,露韋美的行爲顯然具有通過訴訟干擾、影響宇樹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屬於濫用權利的行爲。該案中,宇樹公司所支出的律師費系其爲應對露韋美公司的惡意訴訟而支付的合理開支,杭州中院確定露韋美公司賠償宇樹公司的合理開支8萬元。

但周建軍表示,由於已就此案再次向最高法提起上訴,目前無需支付8萬元。

兩位不願具名的專利業內人士認爲,截至目前,周建軍的“訴訟成本不高”,若最高法院判其賠償宇樹合理開支8萬元,他就需要開始承擔更多訴訟成本。目前兩起訴訟中,只有第一起案件二審判決已生效。根據生效判決,周建軍需要支付一審及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00元,判決書顯示,周建軍曾於第一起訴訟的一審中請求賠償維權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公證費、鑑定費、審計費等共計 70 萬元,但由於周建軍並未出示發票等證據,對上述“合理開支”,他最終也並未實際主張。

上市路上的“惡意訴訟”挑戰

公開消息顯示,宇樹科技的IPO進程正在穩步推進,正處於提交上市申報文件前的最後準備階段。

事實上,專利訴訟已成爲企業上市路上的“高頻暗礁”,尤其在科創板、創業板等對知識產權高度敏感的板塊。無論是行業對手的“戰略阻擊”,還是非行業主體的“專利碰瓷”,都可能在關鍵時刻打斷上市節奏、壓低估值,甚至導致上市失敗。

一名不願具名的資深專利律師介紹,專利訴訟包括多種情況,一種是通過專利訴訟獲得經濟收益;另一種是來自競爭對手的訴訟。宇樹科技這次遭遇的一系列專利訴訟顯然並非來自同行,更像一個“小插曲”。

宋健亦提到另一起IPO專利阻擊戰中唯一被認定爲“惡意訴訟”的典型案例。該起“惡意訴訟”的發起方來自同行競爭對手。

2023年3月17日,佛山市金銀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銀河公司”)起訴無錫靈鴿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靈鴿公司”)侵害其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後者停止侵權、沒收並銷燬侵權產品及半成品、賠償經濟損失2300萬元及律師費8萬元。此時正是靈鴿公司新三板上市的關鍵時期。靈鴿公司因要承擔上市審覈中的訴訟信息披露義務,暫停了上市進程。

對此,靈鴿公司同時提起反訴稱,金銀河公司明知其涉案專利全部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權證據材料的情況下發起訴訟,阻斷其上市進程,構成惡意訴訟,要求金銀河公司賠償律師費40萬元、經濟損失200萬元並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認爲,金銀河公司與靈鴿公司有着直接的競爭關係,在提起訴訟前知曉金銀河公司自身持有的專利權處於不穩定狀態及被告產品不構成侵權的事實,其利用被告處於上市培育期的關鍵時機提起訴訟,目的是逼迫該案被告中止上市審覈,以此打擊競爭對手,其訴訟行爲並非正當維權而是濫用權利。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銀河公司賠償靈鴿公司合理開支40萬元,並在《中國資本市場服務平臺》發佈公開聲明,消除影響。金銀河公司隨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5年11月,最高法院首次發佈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將這一案件列入其中。

近年來,此類案件的判斷標準也逐漸清晰。

2025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對實踐常見的專利惡意訴訟類別進行了歸納總結。

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實依據,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爲目的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認定構成惡意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可以考慮的因素包括:(一)明知是現有技術、現有設計而取得專利權或者通過欺騙、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專利權的;(二)明知專利權已經確定無效、被生效裁判確認歸屬於他人或者期限屆滿的;(三)明顯缺乏法律或者事實依據,故意在他人股權融資、首次公開募股、增發股票、商業併購、參與投標等重要時點,通過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拖延、影響上述程序的;(四)其他可以認定爲惡意訴訟的情形。

“對於這些明顯不靠譜的案件說‘不’,是對日益氾濫的IPO阻擊訴訟進行降溫,更是對市場主體正當運用知識產權進行商業競爭的正面教育。” 宋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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