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實踐中對家暴受害者等特殊羣體可能帶來的風險,引發了社會廣泛討論和代表委員的重點關注
文|《財經》記者 魯偉
編輯|朱弢
實施已滿五年的離婚冷靜期制度,近日再度成爲社會焦點。
在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規定的30天離婚“冷靜期”旨在防止草率、衝動的離婚決定,這一制度爲夫妻雙方提供一個理性思考、妥善處理婚姻問題的時間緩衝,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但在實踐中,這一制度對家暴受害者等特殊羣體可能構成新的風險。
方燕表示,一些家暴受害者選擇與施暴者協議離婚時,在長達30天的等待期內,可能面臨施暴者二次傷害。對此,她建議應就在家暴情形下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規定進行實踐探索,爲未來法律的修改提供參考依據。
方燕的提議隨即引發關注,相關話題#建議家暴情形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迅速衝上新浪微博熱搜。
常年關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全國政協委員、溫州大學研究員蔣勝男指出,自冷靜期制度實施以來,實踐中已出現一些在冷靜期內發生的悲劇案例,例如有家暴實施者在此期間加劇了對另一半的暴力侵害。因此,她建議,對於存在家暴行爲或惡意轉移婚內資產等情形,且能提供實質性證據的案件,應當跳過冷靜期,直接准予離婚,以避免受害者在漫長的等待期內遭受更多不法侵害。
《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需先申請,經過30天冷靜期後,雙方必須共同再次到場確認,逾期或一方不來的,視爲撤回申請。
離婚冷靜期制度自實施以來,始終伴隨着支持與反對兩種聲音。支持者認爲,該制度爲衝動離婚設置了“緩衝帶”,有助於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反對者則主張,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則,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有權自主決定婚姻關係的存續,法律不應過度干預。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離婚冷靜期客觀上促使部分希望快速解除婚姻關係,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夫妻,轉而選擇訴訟離婚途徑。這一現象也印證了方燕所強調的困境:部分家暴受害者等特殊羣體,爲了規避冷靜期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與人身風險,被迫選擇了程序更復雜、耗時更久的訴訟離婚。
那麼,離婚冷靜期到底是保護了婚姻,還是束縛了自由?當“冷靜”的初衷,遭遇“危險”的現實時,法律的天平應如何傾斜,方能彰顯其應有的溫度與力量?

“冷靜期”成爲“危險期”?
貴州省遵義市鳳岡縣男子劉某傑,在婚內曾多次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與妻子達成協議離婚後,在爲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他竟將10歲的兒子和7歲的女兒毒殺。2025年12月,劉某傑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在方燕看來,這起極端悲劇暴露了當前離婚冷靜期制度下,對家暴受害者保護機制的短板。受害者在提出離婚後,本期望能儘快脫離施暴環境,但冷靜期的設置,卻使他們在法律程序上無法立即實現徹底分離,在此期間,其人身安全面臨着嚴峻的挑戰。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請。期限屆滿後的三十天內,雙方需共同申請領取離婚證,否則視爲撤回。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規定僅適用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則不受此限。
蔣勝男觀察到,離婚冷靜期期間,許多不必要的爭議和衝突反而加劇了。程序的延宕不僅影響當事人生活,更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不穩定風險。她援引全國婦聯此前的統計數據指出,2022年,有超過60%的家暴受害者在離婚冷靜期內遭遇暴力升級。
學界也關注到這一問題。一篇題爲《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適用限制研究》的論文指出,家庭暴力應被視爲快速解除婚姻的正當理由,此時設置離婚障礙可能適得其反。論文分析認爲,若存在暴力的夫妻仍能達成離婚協議,往往是其中一方妥協的結果。強制實行冷靜期,施暴方極有可能出爾反爾,甚至變本加厲,導致暴力行爲迅速升級。
“我反對設置‘離婚冷靜期’,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一方面是法律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另一方面男女雙方爲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能夠也應當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任,無論是好還是壞,社會可以做的是對其進行培訓、知識宣傳普及教育,讓其學會如何做選擇,如何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任。”長期專注於婚姻家事和婦女權益保護的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孝權認爲:“退而求其次,如果非要設置冷靜期,與其是‘離婚冷靜期’,不如設置‘結婚冷靜期’,在社會問題的治理上,預防是第一位的,事前預防肯定比事後補救要好得多。”
方燕在調研中發現,由於協議離婚未將家暴情形排除在冷靜期之外,許多受害者爲了規避風險,只能轉而選擇訴訟離婚。然而,訴訟離婚程序繁瑣、耗時漫長,且部分受害者因經濟困難或證據不足,維權之路舉步維艱,陷入“想離離不了”的困境。此外,現行法律也缺乏針對家暴情形協議離婚的例外規定,這進一步加劇了受害者的維權難度。
爲切實解決這一困境,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方燕建議從立法層面進行完善,適時修改《民法典》。她明確提出,對於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且能證明人身安全受到現實威脅的,應當不適用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開闢離婚“綠色通道”?
民政部有關司局負責人曾表示,離婚冷靜期是根據中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作出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減少衝動型或草率離婚,也是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類似做法、應對中國近年來離婚率持續走高的一項措施。然而,該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特別是對家暴受害者等特殊羣體可能帶來的風險,引發了社會廣泛討論和代表委員的重點關注。
根據民政部發布的統計數據,2021年至2024年,全國離婚總對數經歷了先升後降的過程,分別爲283.9萬對、287.9萬對、360.53萬對和351.3萬對。從離婚方式的結構來看,一個值得關注的趨勢是:協議離婚的佔比整體呈現波動下降態勢,這四年佔比分別約爲75.4%、72.9%、71.9%和74.6%;相應地,訴訟離婚的佔比則有所上升,分別爲24.6%、27.1%、28.1%和25.4%。這一結構性變化,部分印證了冷靜期制度可能改變了部分夫妻的離婚路徑選擇。
前述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訴訟離婚程序通常耗時漫長,即便在簡易程序下也至少需要三個到六個月,實踐中拖至兩三年的情況並不少見。該人士強調,現行離婚冷靜期制度未設置任何例外情形,意味着對所有協議離婚當事人“一刀切”地設置了30天等待期。“這在客觀上可能產生一些負面效應,例如在冷靜期內發生財產轉移、債務僞造,甚至家庭暴力升級等情況。這也成爲許多人被迫放棄相對快捷的協議離婚,轉而選擇耗時更久的訴訟途徑的一個重要現實原因。”這位人士表示。
圍繞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存廢與改良,社會各界存在不同聲音。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蔣勝男就曾提案呼籲刪除《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條款。她認爲,離婚當事人均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自主決定婚姻關係。法律不應以極少數衝動離婚案例爲由,讓大多數人承擔額外的程序成本與潛在風險。
然而,也有不少支持者認爲該制度仍有其價值。中國反家庭暴力領域的知名律師李瑩表示,儘管效果可能未完全達預期,但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有助於減少衝動離婚。她同時指出,相比訴訟離婚,即便設有冷靜期,協議離婚在時間和經濟成本上仍具有明顯優勢,目前並不具備刪除該條款的緊迫性。
針對離婚冷靜期可能異化爲家暴“危險期”的核心爭議,方燕提出了系統的完善建議。她主張應從立法層面進行修訂,明確將家庭暴力等情形排除在冷靜期適用範圍之外。同時,她建議由民政部門牽頭開展試點,探索制定家暴例外情形的具體適用標準、證據清單與快速覈驗流程。在配套保障上,方燕特別強調需建立多部門協同機制。
方燕還建議,打通民政、公安、法院、婦聯及醫療機構之間的數據壁壘,構建家暴信息共享平臺,以實現證據的高效互認,避免受害者重複舉證,爲其開闢一條安全、高效的離婚“綠色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