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2026年3月18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股份銀行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行長、董事許安受賄、貪污、洗錢一案,對被告人許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許安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3年,被告人許安利用擔任原安順市城市信用社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原安順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貴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貴州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董事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和人員在貸款審批、項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8億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21年3月,許安利用擔任貴州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董事的職務便利,安排下屬以公款抵扣個人借款的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人民幣835萬餘元。2022年3月至7月,許安安排他人通過他人銀行賬戶轉賬將其收受的賄賂款203萬餘元用於支付購房款、中介費、裝修款等費用,掩飾、隱瞞其受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許安的行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洗錢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贓物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此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許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許安進行了最後陳述。社會羣衆40餘人旁聽了庭審。
編輯 劉佳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