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是國家的義務,而非慈善救助,更不是施捨

由 家常菜日記 發佈於 美食

'25-06-17

養老,一直是社會高度關注的話題。在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的當下,正確認識養老的屬性至關重要,養老是國家的義務,絕非慈善救助,更不是施捨。

從法律層面來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在養老方面的責任。這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對公民作出的承諾,意味着國家有義務爲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養老服務。公民在爲國家的建設和發展貢獻力量的過程中,履行了納稅等義務,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國家就應當爲公民年老後的生活提供保障,這是法定的責任,而不是一種額外的恩賜。

隨着社會的發展,我國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到2023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已達2.8億,佔總人口的21.1%。如此龐大的老年人羣體,養老問題已成爲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僅靠家庭和慈善根本無法滿足養老需求。

家庭結構的變化,如獨生子女家庭增多、年輕人工作壓力增大等,使得家庭養老的功能逐漸弱化;慈善救助具有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無法爲老年人提供持續、可靠的養老支持。因此,國家必須承擔起養老的主要責任。

目前,我國在養老方面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截至2023年底,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達10.5億人,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城鄉養老待遇差距較大,2023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水平是3400元,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只有170元左右。

同時,養老服務體系也不完善,全國養老服務機構牀位數僅能滿足3%的老年人需求,很多地方缺乏像樣的養老院,醫養結合等多元化養老服務更是不足。這些問題都凸顯了國家在養老方面進一步履行義務的緊迫性。

國家應建立責任清單,明確在養老工作中必須做到的事項。例如,逐年提高基本養老金標準,縮小城鄉養老待遇差距,確保老年人能夠有尊嚴地生活;加大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投入,建設更多更好的養老院,提升養老服務的質量和水平;推動醫養結合,爲老年人提供更便捷、更專業的醫療服務。

此外,國家還可以借鑑國際經驗,完善養老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老年人的權益,明確服務標準和質量要求;提供多元化的養老服務供給,如社區養老、機構養老、智慧養老等,以滿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將養老視爲國家的義務,體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國家對公民的責任擔當。國家有責任、有義務構建一個完善的養老體系,爲老年人提供全面、可靠的養老保障,讓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而不是將其看作是一種可有可無的慈善救助或施捨。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依法對公民“養老權”的尊重與保護,纔能有效保障高齡社會普遍老年人的生存、健康和參與社會發展,唯以“權利保護”的法制理念與方式履行“養老義務”,才能在整個過程中不被看成是施捨,才能使人到晚年保持做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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