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實施方案發布 強化3類重點人羣心理服務

由 心理中國 發佈於 心理

'26-04-09

中國網心理中國4月9日訊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25部門聯合發佈《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求,到2030年,覆蓋全人羣、全生命週期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基本健全。

一、制定背景

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建設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2018年11月,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10部門印發《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開展了爲期4年的試點工作;2023年,對試點工作進行了評估總結,對典型經驗進行了推廣。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的要求。據此,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提出,到2030年,覆蓋全人羣、全生命週期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基本健全。

《實施方案》部署了5個方面共18項主要任務。一是健全建強社會心理服務陣地。要求在基層、教育系統、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相關場所開設心理諮詢室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心理服務能力,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夯實社會治理基礎。二是壯大社會心理服務人才隊伍。加強心理服務相關專業人才培養,發展醫療衛生機構心理健康服務隊伍,規範社會心理諮詢人員管理,培育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和志願者隊伍。三是強化重點人羣心理服務。加強兒童青少年、職業人羣、特定羣體等心理健康工作,提升服務水平。四是拓展社會心理服務形式與內容。發揮12356心理援助熱線作用,建強用好12355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加強聯動協作,提高專業化服務質量。大力開展心理健康促進與教育,強化精神文明建設,提升公衆心理健康水平。五是推進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工作。建強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隊伍,做好日常服務,並加強重大突發事件時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相關工作。

《實施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將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工作納入平安中國、健康中國建設總體規劃。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結合職責抓好落實,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取得實效。

附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衛醫政發〔20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我們制定了《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社會工作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文化和旅遊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應急管理部 國務院國資委

市場監管總局 廣電總局

體育總局 國家信訪局

國家醫保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疾控局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

2026年3月2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實施方案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健康中國,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強化部門協作和社會參與,將心理服務融入社會治理體系及平安中國、健康中國建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心理服務新格局,推動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到2030年,覆蓋全人羣、全生命週期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基本健全。80%以上的行政村、城市社區設置心理諮詢室或社會工作室,並提供心理服務;各級各類學校具有心理服務場所(心理輔導室等)並加強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各級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各類非公經濟組織創造條件爲員工開展心理服務;各級公立精神專科醫院、各縣(區)至少有1所醫院提供心理門診服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成省級12356心理援助平臺,各省份及市(地、州、盟)具有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隊伍。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建強社會心理服務陣地。

1.夯實基層心理服務。依託基層綜治中心、黨羣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站、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辦公室等服務場所,設置心理諮詢室或社會工作室(站),向居民提供心理服務。心理服務人員(包括心理諮詢人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網格員、人民調解員、志願者等)通過心理疏導、心理慰藉等及時助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發現有醫療需求的,依法依規引導或轉介到相應機構進行專業干預。(中央社會工作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強化教育系統心理服務。規範設置學校心理服務場所(心理輔導室等)並加強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員和班主任的心理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科學設計心理健康教材和課程,構建大中小學相銜接的心理健康教育體系。堅持立德樹人,五育並舉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持續實施好“雙減”行動,確保體育鍛煉時間。加強學生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挫折教育,增強學生適應環境、調適情緒、應對壓力等方面能力,提高心理韌性和心理免疫力。定期開展心理健康測評,科學規範運用測評結果,構建心理健康監測預警體系。建立重大心理問題發現、轉介就醫及愈後復學機制。(教育部牽頭,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心理服務。鼓勵規模較大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專門或依託已有部門設立心理輔導室,規模較小的可通過購買服務、舉辦講座等方式,爲員工提供心理服務,幫助員工瞭解和掌握情緒調節、壓力管理等方法,提高自我心理調適能力。公安、司法行政、信訪等部門,可結合行業特點,在公安監所、監獄等相應場所設立心理輔導室爲系統內工作人員及工作對象提供心理服務。(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完善衛生健康系統心理服務。健全國家、省、市、縣(區)、鄉鎮(社區)五級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各省、市、縣(區)應設置或指定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機構,承擔轄區內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任務。公立精神專科醫院應當設置心理門診;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兒童醫院、婦幼保健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功能任務定位、患者實際需求和自身能力條件,合理設置心理門診或提供心理健康服務;鼓勵規模較大、綜合實力較強的二級以上精神專科醫院設置相對獨立的心理健康服務中心。推動“心身同治”理念在臨牀各科室診療工作中全面落實。鼓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心理健康服務融入家庭醫生簽約等工作中。在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中統籌關注心理治療、心理諮詢等項目價格,合理確定價格水平,更好體現技術勞務價值。(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規範發展社會化心理服務。研究制定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管理制度、相關行業政策,強化標準建設、執業行爲監管等,規範提供心理服務。將心理健康相關法律法規、人文倫理以及心理知識基本理論、心理服務實踐技能等作爲執業人員培訓重要內容。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嚴格社會心理服務機構服務範圍,嚴禁開展心理治療、精神障礙診斷與治療等服務。服務過程中發現服務對象可能有精神障礙等問題時,依法依規引導或轉介到醫療衛生機構進一步診療。培育一批環境溫馨、行爲規範、質量可靠、信譽良好的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壯大社會心理服務人才隊伍。

1.加強心理服務相關專業人才培養。加大應用型心理服務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完善學歷教育、繼續教育與職業培訓有機銜接的培養機制。鼓勵高等院校開設醫學、教育學、心理學等交叉領域相關專業,探索符合國情的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方式,培養適用的心理服務專業人才。支持醫學、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康復、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開設心理學課程,全面提升學生心理知識理論和素養。堅持分類指導、分層推進,逐步建立精神科醫師(含中醫類別醫師,下同)、心理治療技師、心理諮詢人員、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等多層次的心理服務專業人才隊伍。(教育部牽頭,中央社會工作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發展醫療衛生機構心理健康服務隊伍。將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知識納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醫師資格考試、定期考覈及職稱評審等工作。落實醫療衛生機構精神科醫師、護士、心理治療技師、心理諮詢人員等人員配備要求。規範開展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和附條件註冊,充實精神科醫師隊伍。發展專科護士、藥師、康復技師、醫務社工及志願者等,提升心理健康整體服務能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精防人員配備,提升基層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能力。開展針對性培訓,提升精神科對精神障礙規範化、專業化診療水平,其他臨牀科室對常見心理健康問題早期識別、篩查和初步干預能力。(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規範社會心理諮詢人員管理。探索建立社會心理諮詢人員管理制度,明確相關部門管理職責,強化職業資格管理、培訓考覈、職稱評定、監督管理等要求。發揮行業組織管理作用,規範社會心理諮詢人員執業行爲,提升服務質量。建立社會心理諮詢行業人員信息登記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強化社會監督。(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培育壯大社會心理服務志願者隊伍。加強對志願者的專業培訓,提升開展心理疏導、精神慰藉、關係調適等服務的能力。鼓勵引導更多專業力量加入社會心理服務志願者隊伍,深化志願服務內涵,提升志願服務質量。(中央社會工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重點人羣心理服務。

1.全面加強兒童青少年心理服務。密切家校協同,樹立正確教育觀、掌握合理教育方法,正確看待考試成績,培養學生積極樂觀、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質。加強醫教協作,建立大中小學與醫療衛生機構的協作機制,構建“班主任或輔導員、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精神科醫師”三級心理健康服務體系,開展接力式服務。優化社會支持,依託兒童之家、社區教育機構等,推進社區兒童青少年心理服務平臺建設。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志願者等開展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務。(中央社會工作部、教育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普遍開展職業人羣心理服務。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根據不同職業人羣崗位特點,提供針對性心理服務。對教師、醫師等職業人羣,鞏固已有心理服務工作方式,推廣經驗;針對新就業羣體的職業和崗位特點加強研究,創新心理服務模式和方式,促進心理健康。做好退役軍人心理調適培訓,增強其心理適應能力和社會融入能力。(中央組織部、中央社會工作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關注特定羣體心理健康。充分利用老年活動中心、養老服務機構、婦女之家、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殘疾人之家等公共服務設施,爲老年人、婦女、困境兒童、殘疾人等特定羣體提供心理服務。對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加強心理關懷。加強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心理健康關愛服務,促進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身心健康成長。重點關注圍產期、更年期等女性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健康指導和危機干預服務。發揮助殘服務機構及社會組織作用,爲殘疾人及其家屬提供心理關愛服務。(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拓展社會心理服務形式與內容。

1.積極發揮12356心理援助熱線作用。不斷完善12356心理援助熱線工作制度,保證穩定運行,提升接通率,提高服務質量。健全心理援助熱線服務網絡,推動建立省級12356信息化平臺,加強熱線諮詢員培訓,推進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加強對熱線數據的分析和結果運用,指導不同領域、不同人羣的心理服務工作,加強與110等服務熱線聯動機制建設。(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建強用好12355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構建“一站式、綜合性、屬地化”服務體系,推進與12345市民服務熱線平臺體系融合,加強與12356心理援助熱線聯動協作,深化個案屬地跟蹤辦理,着力解決誘發青少年心理困擾的急難愁盼問題。提高12355熱線和網絡平臺智能化、專業化服務質量。(共青團中央牽頭,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大力開展心理健康促進與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結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精神文明建設。建設佈局合理、便利可達的社區娛樂及文體活動場所,滿足公衆精神文化需求。廣泛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開展科普宣傳,倡導“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心身同健康”等科學理念和健康知識,提升公衆心理健康水平。(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中國殘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進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工作。

1.建強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隊伍。依託現有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省級、地市級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隊伍建設,隊伍人員構成應當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治療技師、心理諮詢人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志願者等,提升其專業化服務水平。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升高危人羣識別評估、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等服務能力和水平。(中央社會工作部、教育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做好日常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服務。引導媒體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穩妥把握宣傳報道的科學性、適度性和穩定性,統籌新聞信息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摒棄“唯流量論”的錯誤導向,營造有利於形成良好社會心態的氛圍,減少心理危機事件發生。充分發揮網格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志願者等人員的前端日常排查作用,及時發現家庭變故、失業、失學等心理危機風險,加強幹預疏導,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早化解。必要時,調配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隊伍中精神科醫師、心理治療技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指導或支持。(中央社會工作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網信辦、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共青團中央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重大突發事件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將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納入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在重大事故、嚴重自然災害等發生時,按規定程序啓動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應急工作。開展突發事件心理影響評估,確定受影響人羣範圍和影響程度。根據評估結果,合理調配專業力量,分類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心理危機干預、心理援助要與其他危機干預應急工作有效銜接,有效預防和減少不良事件發生。應急期過後,可依託心理援助專業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和心理援助熱線等,持續對相關人員提供心理援助服務。(中央社會工作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將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工作納入平安中國、健康中國建設總體規劃。在資源配置、支持保障、職稱待遇等相關工作中,要統籌考慮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發展需要。各地衛生健康、社會工作、教育、公安、共青團部門要強化牽頭作用,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結合職責抓好落實,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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