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改革方案落地,如何與科創板錯位發展?

由 財經雜誌 發佈於 財經

'26-04-10





證監會表示,科創板突出“硬科技”特色,已在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等領域形成了產業集羣;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裝備等領域標杆性企業

文|《財經》記者 郭楠 張欣培

編輯 | 陸玲

全國兩會預告一個月之後,深化創業板改革舉措正式落地。

4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深交所同步修訂四項配套業務規則。同日,創業板指上漲3.78%,券商股集體上漲,中信證券漲7.25%。

證監會表示,創業板是資本市場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平臺,自上一輪改革以來,資本市場內外部環境發生巨大變化,創業板發展面臨新形勢新要求,制度包容性適應性不足等問題也日益突出,亟需深化改革,推動創業板高質量發展。

創業板改革在近兩年加速推進。2020年8月,註冊制改革在創業板落地,全面優化發行、上市、定價、交易、退市等制度。2023年2月,深交所修訂相關規則,新增“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上市標準。直至2025年6月,與科創板重啓未盈利企業上市同步,創業板正式啓用第三套標準。2025年10月,證監會主席吳清在2025金融街論壇年會表示,將啓動實施深化創業板改革。2026年3月,吳清在兩會上預告了創業板改革的核心舉措。如今,相關舉措正式發佈。

根據《意見》,深化創業板改革在八大方向制定多項舉措,涉及發行上市、持續監管、交易機制等。在發行上市方面,增設第四套上市標準,試點開展地方政府推送擬上市企業信息,建立首次公開發行預先審閱機制,明確提出積極支持優質未盈利創新企業和新型消費、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優質創新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深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改革;在持續監管方面,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實施簡易程序再融資,提高簡易程序額度上限,支持吸收合併上市未滿三年的新公司;在交易機制方面,推出做市商制度,將股票協議大宗交易調整爲實時成交確認,引入創業板相關ETF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機制。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表示,此次改革總體更加務實,滿足國家政策支持但之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創業板,以及針對已上市公司呼籲較多的點進行了放鬆。

此次改革舉措的核心是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爲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優質創新創業企業提供更好金融服務。

證監會表示,這次改革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通過引入收入複合增長率、研發投入等成長性、創新性指標,與市值、收入指標進行組合,以更好支持具備高成長潛力與突出創新能力的優質企業。

具體來看,共有兩項指標: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不低於30%”,主要適用於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於1億元且佔營收比例不低於15%”,主要適用於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深交所表示,總的看,第四套上市標準設置了較高的市值要求,以利於篩選出市場認可度高的企業。營業收入指標可以衡量出一個企業的商業化水平,2億元的門檻要求企業具有一定規模,這也符合早期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發展規律。

在支持新質生產力方面,創業板與科創板如何優勢互補、錯位發展?證監會表示,科創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點服務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企業,已在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等領域形成了產業集羣;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裝備等領域標杆性企業。這次創業板增設的第四套上市標準,側重於前沿技術的引入、轉化和應用,與科創板相關上市標準在指標設置、適用行業範圍、產業發展階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區分。

2025年6月,科創板正式推出預審覈機制,如今正式複製到創業板。平安證券投行負責人表示:“上市流程將呈現兩大變化:首先,申報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得以提升,審覈週期縮短;其次,客戶的核心信息安全性得到極大保障。這些變化將顯著提升優質企業的上市效率,但也對企業規範運作和信息披露質量提出更高要求。”

在與地方政府合作方面,《意見》明確,試點開展由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向證監會和深交所推送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信息,適用於已申請發行上市輔導備案、擬按照創業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標準申報的企業。同時也明確,證監會和深交所將地方政府推送的企業信息作爲審覈註冊的參考,不作爲企業發行上市的必備程序。

證監會表示,科技創新企業特別是未盈利企業,普遍具有研發投入高、經營業績不確定性大、盈利週期長等特點,如何識別出創新能力突出、成長性強的優質創新企業,一直是監管部門審覈註冊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地方政府對轄區企業的經營、合規、口碑聲譽等方面情況較爲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業信息作爲參考,有利於審覈部門更加及時全面掌握擬上市企業情況,進一步提高審覈註冊質效;也有利於將有限的上市資源更加精準、高效地配置到優質創新企業,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功能。

證監會同時強調,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業發行上市的必備程序,證監會、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設置推送企業信息任務目標,各級地方政府不強制下級政府推送企業信息,不得要求企業將政府推送信息作爲發行上市必備手續。對未經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業,證監會和深交所仍按現有程序進行審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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