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佈的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不允許退休幹部到農村佔地建房。這一規定背後有着多方面的考量,是從法律制度、資源分配、社會公平、鄉村發展等多個維度出發做出的決策。

從法律與制度層面來看,宅基地具有鮮明的“身份屬性”。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僅限本集體成員,並且遵循“一戶一宅”原則。退休幹部一旦戶籍轉爲城鎮,就喪失了農村集體成員身份,也就失去了申請或購買宅基地的法定資格。
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緊密綁定,非成員無權享有。同時,宅基地制度是城鄉二元結構的產物,長期以來保障着農民的基本居住權益。若允許退休幹部返鄉建房,會打破這一制度的歷史延續性,進而可能導致法律體系的混亂。
在資源公平與農民權益保護方面,農村土地資源,尤其是宅基地十分有限。退休幹部往往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社會關係,若允許他們到農村佔地建房,極有可能擠佔原本就緊張的集體建設用地,甚至會出現侵佔耕地的情況,這將導致本地農民後代無地可用。

比如海南紀委監委2023年查處的宅基地違規案件中,公職人員佔比高達41%,這充分顯示了權力尋租的潛在風險。而且,宅基地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最後退路”。在經濟波動等情況下,宅基地能爲農民提供返鄉生存的兜底保障。若允許退休幹部等外部羣體隨意佔用,農民可能在短期利益的驅動下失去土地,長遠生計將面臨巨大風險。
社會公平與城鄉二元矛盾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退休幹部羣體已經通過城市化享受到了教育、醫療、養老等諸多城市福利。如果再允許他們通過建房佔用農村資源,就相當於“既占城市紅利,又搶農村土地”,這無疑會加劇城鄉資源分配的不公。部分退休幹部可能以“養老”或“助力鄉村振興”爲名義圈佔優質地塊,但實際卻未真正惠及農民,反而導致土地增值收益被截流。
此外,退休幹部中不乏曾掌握審批權的官員,若允許其返鄉建房,可能會滋生權力尋租現象。例如,他們可能通過“特批”違規獲取宅基地,或者利用影響力干預土地規劃,甚至將宅基地轉爲商業用途牟利。

從鄉村振興的深層考量來看,政策制定者強調,鄉村振興的核心是激活內生動力,而非依賴外部資本“輸血”。若退休幹部以“建房”爲先導,可能會演變爲變相的地產開發,從而偏離鄉村振興的初衷。中央文件同時提出通過出租、入股等方式盤活閒置農房,這樣既能滿足人才下鄉的需求,又能避免土地資源的流失。並且,政策並未完全堵死人才返鄉的路徑,而是鼓勵通過租賃、合作等合法形式參與鄉村建設。像浙江部分鄉村推出的“新鄉賢公寓”,以優惠租金吸引退休幹部發揮經驗優勢,避免了土地糾紛。
此外,這一規定還出於防範系統性風險的考慮。若放開宅基地交易,可能引發資本下鄉圈地炒作,導致農村土地金融化,甚至形成系統性風險。海南曾出現中介以“合作建房”名義吸引投資,最終因合同無效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的案例。同時,宅基地的“非商品化”屬性是保障耕地數量和糧食安全的關鍵。退休幹部佔地建房可能會侵蝕“飯碗田”,威脅國家糧食安全戰略。

禁止退休幹部返鄉建房是一項綜合考慮多方因素的政策舉措,對於保護農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推動鄉村振興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