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一百三十六條確立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近日引發關注,其中,因吸毒有治安處罰記錄也在被封存的範圍內引發熱議。一邊是每年超800萬曾受治安處罰羣體對“擺脫終身標籤”的期待,一邊是公衆對“記錄封存是否等同於縱容違法”“是否爲特定人羣開綠燈”的擔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涉毒行爲分“違法”與“犯罪”
刑事犯罪記錄不適用封存規則

法規中可以看出,治安違法記錄封存針對的是“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爲,如吸毒、毆打他人、賭博等,核心是“限制公開與常規查詢”,記錄本身仍完整留存於公安系統,並未被徹底刪除;以吸毒行爲爲例,若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其記錄適用封存制度;若因走私、販賣毒品構成犯罪,則需納入刑事犯罪記錄管理,不適用此封存規則。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人權法與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趙宏:吸毒行爲是違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說販毒,或是說製造毒品,這些是犯罪行爲,刑法對於這類行爲它的打擊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爲,它本來就是一個治安違法行爲。法律上來說,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他的處罰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處罰。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教授 包涵:立法本身並沒有縱容吸毒者的意思,沒有任何縱容,或者說希望他完全不受法律懲戒這種意思。

此外,一些公衆擔憂,“鄰居吸毒記錄封存會侵犯自己安全權”,對此記者瞭解到,目前我國對吸毒人員的管理一直實行‘動態管控’,公安機關會對戒毒人員進行定期回訪、檢測。同時專家表示,公衆的安全權需要保障,但不應建立在犧牲他人隱私權與人格尊嚴的基礎上。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人權法與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趙宏:禁毒法裏面都明確規定說,對吸毒人員我們要提供給他迴歸社會的一個機會。封存並不意味着我們要對吸毒行爲進行法律上的輕縱,好像我們放棄了對吸毒行爲的打擊,對於毒品的管控,不能把這兩個事情糾纏在一起。
記錄封存並不是 “風險隱身”
幼師等崗位招聘可依法查詢吸毒記錄

法學專家介紹,記錄封存並不是“風險隱身”,公衆擔心的“吸毒者從事高危職業”問題,目前在法律層面已有多重防線,記錄封存不會削弱職業准入監管。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幼兒園工作規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已對網約車司機、幼師、保安等關鍵崗位作出“無吸毒記錄”的准入要求,這些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的法定情形。比如幼兒園招聘時,可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依法查詢應聘者的吸毒記錄,記錄雖被封存,但法定監管需求不受影響。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教授 包涵:違法的記錄,包括犯罪的記錄,是被我們的執法機關包括司法機關登記在案的,並沒有說完全消除,我們並沒有建立前科消除這樣的制度,從來沒有說一個人基於這種封存,他之前的違法記錄就消失了。
譬如說道路交通管理法等等之類的這樣一些行政立法裏頭,已經禁止譬如說吸毒者去開校車,或者拿運送危險化學品等等之類的,或者他拿駕照本身就是要受一些限制的。也就是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記錄封存,並不影響執法機關去依法登記吸毒人員,也不影響在戒毒的過程當中對他們的信息進行保護,而這些立法已經在很早以前就確立了。

此外,還有人擔心警方“不再通報藝人吸毒案件”,導致“涉毒行爲隱匿化”,削弱警示效果。專家表示,其實封存記錄並不意味着保護某些特定人羣,而是對所有人的同等保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人權法與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趙宏:有違法前科的,或者有犯罪前科的人,他在憲法上,也是有人格尊嚴的,他不是說對某一種人,某一類人的特別保護,而是所有的人的一個保護,這裏面也包括對有違法前科者的保護。封存的意義其實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的就是我們法律從此前的重罰重刑,開始向法治文明轉變。
爲何要設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治安管理處罰法爲什麼要設立“治安記錄封存”這項規定呢?我們先來看一組數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到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4035萬件,平均每年807萬起。這意味着每年至少有800多萬人被治安違法處罰,這些案件中,不少涉及小額盜竊、推搡打架等輕微違法,治安違法記錄的公開,對這800多萬人都帶來了哪些影響?
今年26歲的山西姑娘小王,大學畢業後留在了北京工作,22歲的那年因爲跟男友感情糾紛,吵架升級成打架,被警方拘留3天。讓她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治安處罰從此改變了她的生活軌跡。小王告訴記者,在高鐵站一些需要刷身份證的場所,身份證查驗機器發出的異常警報聲音,是她幾年來出行最大的困擾,也遭受了不少非議。

王女士:我每次一刷身份證,它就特別大聲音的警報,都會有這種再把我拿出來鞭笞一頓那種感覺。

現在,出門遊玩成了小王既害怕又嚮往的事。

王女士:我特別想出去玩兒,但我哪都不敢去。

治安處罰對小王來說是出行的不便,對湖南常德的唐先生來說是失去了成爲一名消防員的機會。唐先生從小是一名留守兒童,由農村的爺爺奶奶帶大,8年前,因爲蓋房子時與鄰居發生矛盾,雙方發生肢體衝突,他被治安拘留3天。

唐先生:他在打我爺爺的時候,我看到了之後我就出手去阻止,然後和他扭打在一起,在這個過程當中我把他的耳朵給弄傷了。

2023年,唐先生報考了當地的消防員崗位,並通過了筆試和體能考覈,但最終因爲這次治安違法處罰記錄,與消防員工作失之交臂。

唐先生:當時就說查出有這麼一個記錄,你當時和別人打架有記錄,他說你這個不行,沒有通過,後面的話我去考輔警也不行。

採訪中記者還碰到了很多類似經歷的人,安徽的施先生因爲網上發表不當言論被治安處罰後,考公務員以省第一名的成績被刷了下來。新疆一名立過二等功的轉業軍人因爲打架,屢次在應該升職的時候被叫停。治安處罰像無形的枷鎖,讓這個羣體在就業、考公、晉升等方面止步,甚至還影響子女積分入學、申請公租房等等方面。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教授 包涵:這一次的立法實際上是對傳統的“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這樣一個觀念或者說困境的回應。從以往的觀念來講,最重的犯罪和最輕的犯罪,實際上在共享“違法記錄”的影響。這種記錄如果伴隨終身的話,在一個人的迴歸社會的路上,會造成非常尖銳的矛盾。對一個違法者,能夠去接納他,能夠在受到懲罰以後,改過自新之後接納他。這是一個社會成熟、寬容度提升的象徵。這個社會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會犯錯,在犯了錯以後,還能不能回到社會里頭來,我覺得這個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所以說這既是我們憲法和法律對我們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勞動權的一種保障,同時也體現了懲罰和迴歸之間的比例原則,既然有懲罰,我們就得提供讓他迴歸到社會里頭來的這樣一種路徑。
新規旨在懲戒與挽救之間尋求平衡
治安記錄封存制度爲輕微違法者卸下“終身標籤”,法學專家指出,這項制度彰顯了法治進步。它既不是否定過去,也不是縱容錯誤,而是在懲戒與挽救之間尋求平衡,給真心悔改者一個重新開始的可能。記錄可以封存,但人生必須繼續。這項政策的深意,不僅在於保護個人隱私,更在於打破標籤化的歧視,爲迷途知返者點亮一盞迴歸的燈。
責任編輯:趙汗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