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十週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爲交通標誌設置不合理導致駕駛人“進退兩難”被罰的案件。
2018年6月,秦某某駕車在重慶綦江區的某丁字路口右轉行駛30米後,道路左側出現“禁止駛入”交通標誌,地上也出現“禁止駛入”交通標線,秦某某進退兩難,於是駛入了禁行路段。2018年7月,綦江交巡警支隊作出處罰決定,認定秦某某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爲,給予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理。

資料圖。圖據圖蟲創意
秦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複議,區公安局維持前述處罰決定。秦某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駁回秦某某訴訟請求,但二審法院認爲,交通標誌標線設置除了應當符合相關規範外,還應當考慮相關通行設計的合理性等因素,最終撤銷一審判決,並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對秦某某來說,這一判決的分量並不輕。現實生活中,誰都不願因交通違法挨處罰,特別是又罰款又扣分。隨着法槌落地,秦某某摘掉了逆向行駛交通違法的帽子,依法有效維護了自身權益。
而這一判決的深遠意義,更在個案之外。此前,因不合理的交通標誌標線設置,從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案涉路段抓拍設備共抓拍5814車次。該案判決生效後,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積極優化了交通標誌設置,徹底解決了相關問題。這也意味着,此案的判決讓該路段交通違法頻發的“根源”得以消除,讓更多人避免“掉坑”。
行政執法的公正性,須建立在執法環境的科學合理基礎之上。就本案來說,禁行標誌設置在禁行道路的起點,但沒有在起點位置之前的適當位置設置相應提示標誌,導致司機駛入順行路段後,極容易越過禁行道路,造成違章。不到兩年時間,5814車次在此“馬失前蹄”,便證明了特定執法環境“有失妥當”。一次執法的失誤,可能影響到個別人,但一個明顯不當的交通標誌,影響的可能是千萬人。
行政處罰的目的,不是開了多少張罰單,處罰了多少人,而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爲,法院可以判決撤銷,開弓可以有“回頭箭”。重新優化設置的交通標誌,也讓更多司機少走“錯路”,真正實現道路交通管理的目標——讓行在路上的公衆少些慌張、多份踏實。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編輯 趙瑜
審覈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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