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我國古代律法,《大清律例》作爲清朝的核心法典,早已隨着清王朝的覆滅淡出大衆視野。清朝滅亡至今已逾百年,多數人默認封建王朝律法隨之失效,可在我國香港地區,這部古老法典在部分民事領域,依舊有着特殊的法律效力,尤其在財產分割、傳統民俗相關案件中,成爲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據,背後折射出法律延續性、法律邊界定義等深層法治問題。
縱觀香港司法實踐,《大清律例》並未因清朝滅亡而徹底廢止,在當地部分民事糾紛中,這部古老律法依舊發揮作用,其中家產分配、婚姻習俗相關案件最爲典型。這一現象看似違背常理,實則是特殊歷史背景下,法律延續性的直觀體現,也讓大衆看到,法律的效力並非完全依附於王朝存續,歷史沿革、地域治理需求,都會影響法律的適用與傳承。

我國古代律法素來有“前主所是著爲律,後主所是疏爲令”的傳統,律令的制定與皇權緊密相關,且古代法律體系並非僅有成文法,而是律例並行,“律”爲固定法典,“例”爲習慣法、案例補充,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律區別於西方單純成文法的重要特徵。《大清律例》正是這一體系的集大成者,兼具成文法典與地方習慣、司法判例,涵蓋婚喪嫁娶、財產繼承、家庭倫理等諸多民間事務。
《大清律例》在香港得以沿用,根源在於近代香港被割讓、租借的特殊歷史。近代史上,香港部分區域被英國割佔,另有大片土地爲英國租借地,租借地在法理上仍屬中國領土,這爲清朝舊法的延續埋下了伏筆。
英國殖民統治期間,並未在香港全盤推行西方法律,而是採取了分而治之的法律模式:針對在港外籍人士,適用英國本土法律;針對香港本地的原住居民,依舊沿用清朝律法與傳統民俗。彼時清政府國力衰微,喪失治外法權,租界內外籍事務由外國管轄,但香港殖民當局爲穩固統治、順應民間習俗,保留了適用於本地華人的《大清律例》。
尤其是在財產分割、婚姻繼承等領域,西方普通法缺乏對應的規制體系,而《大清律例》貼閤中國傳統家庭結構、民俗習慣,對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財產分配、親屬繼承等問題有明確細則,能夠妥善解決當地民間糾紛,因此被長期沿用,成爲香港法律體系中特殊的組成部分。
《大清律例》的沿用,也折射出中西方法律定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差異。當下常有“法不禁止皆可爲”的說法,但這一理念在中西方法律體系中,內涵截然不同。
西方法治體系中,法律不僅包含成文法,還涵蓋習慣法、自然法,當地公序良俗、傳統慣例都被納入法律的範疇,約束民衆行爲。而部分觀點片面將中國法律侷限於成文法,把傳統習慣、公序良俗、道德倫理剝離出法律邊界,將二者完全割裂,這一認知忽視了中國傳統法律“律例並行”的本質,也曲解了法治的真正內涵。
中國有着自身獨特的法律文化與價值體系,孝順和睦、恪守倫理等傳統公序良俗,早已融入民間習慣與法律精神,這些並非單純的道德約束,而是傳統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西方將自身的自然法、宗教理念奉爲普世準則,卻將中國的傳統法律習慣歸爲道德範疇,存在明顯的雙重標準,也導致大衆對法治的認知出現偏差。

從《大清律例》在香港的沿用可以看出,法律具有極強的延續性,其邊界與定義並非一成不變,也不能簡單照搬西方理念。法律的生命力在於貼合社會實際、順應民俗民情,同時兼顧歷史傳承與現實需求。
隨着時代發展,香港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大清律例》中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社會公序的條款早已被廢止,僅在部分歷史遺留的民事案件中,作爲傳統習慣與法律依據被參考。這一特殊的法律現象,不僅是近代歷史的見證,更提醒我們,看待法治問題需立足本土歷史文化,釐清法律與道德、成文法與習慣法的關係,樹立貼合國情、客觀理性的法治認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