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4年後,父親發現兒子非親生,贈與的房產和100萬可以要回嗎?

由 婚姻與家庭親子營 發佈於 親子

'24-12-19

01

離婚後才發現兒子不是自己的


吳威和金文經朋友介紹認識,戀愛後順利結婚生子。爲了給兒子昊昊更好的成長環境,夫妻倆在和平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


但幸福的日子沒過多久,隨着家庭瑣事的增多,夫妻倆的爭吵越來越頻繁,兩人漸漸無法忍受對方。


最終,經過一番冷靜對話,兩人決定和平分手。吳威提議讓昊昊跟自己生活。金文表示撫養權可以給吳威,但要求房子和存款都要給孩子,作爲未來生活的保障,而且自己要有隨時探望孩子的權利。


雙方在民政局登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昊昊跟隨吳威生活,金文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昊昊年滿18週歲。


在不干涉吳威生活的情況下,金文隨時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同時,雙方還約定和平小區的房屋、雙方共有的存款100萬元都歸昊昊所有,作爲以後孩子生活、學習的保障。


離婚後,吳威對昊昊全身心投入,盡職盡責地照顧着孩子。然而,隨着昊昊的成長,吳威開始感覺到有些不對勁兒:

自己是大眼睛雙眼皮,昊昊是單眼皮;


自己外向好動,昊昊文靜內向;


自己身材魁梧,昊昊卻十分瘦弱。


每當夜幕降臨,昊昊進入夢鄉,吳威便會坐在牀邊,仔細端詳着孩子的臉,試圖在昊昊的眉宇間尋找自己的影子,但每次都以失敗告終。


鄰居和朋友的話開始在他腦海中迴盪:“昊昊怎麼一點兒都不像你呀?”這些無心的話語,像針一樣刺進了吳威的心。


吳威內心充滿了矛盾。他愛昊昊,疑慮卻始終無法消除。爲此,他問過金文,但金文很生氣,反駁說:“兒子不像你,但像我啊,兒子像媽天經地義!你這麼說話很傷人。”


吳威無法接受金文的解釋。趁昊昊熟睡,他偷偷剪了孩子的一縷頭髮,私下去做親子鑑定。沒想到,鑑定結果如同晴天霹靂,證實了昊昊與他並無血緣關係!


吳威拿着鑑定報告質問金文,金文卻矢口否認。她表示,婚是吳威要結的,孩子也是吳威要的,離婚和孩子的撫養權也是他要求的。現在吳威拿出一份來路不明的鑑定報告,金文無法接受。


兩人對昊昊是否爲吳威親生一事不斷爭執。因爲心虛,金文一紙訴狀將吳威告上法庭,要求變更昊昊的撫養權。


在審理過程中,吳威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關係鑑定,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再次證實昊昊與吳威並無血緣關係。撫養權的糾紛中,法院通過調解將昊昊的撫養權變更給了金文,吳威不再承擔任何撫養費用。


鑑定結果一出,吳威立即採取行動,提起新的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他提出,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贈與昊昊的約定基於血緣關係和法定撫養義務,現在,既然雙方並無血緣關係,這一贈與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撤銷贈與是合理且合法的。


訴訟過程中,金文作爲昊昊的法定代理人蔘與了訴訟。她代表昊昊拒絕了撤銷贈與的請求,堅稱吳威早已知曉孩子非親生的事實,並指出房子她也有份兒,因此吳威無權單方面撤銷贈與。


法院審理認爲,昊昊及金文無證據證明吳威早已知曉昊昊爲非親生,吳威是經鑑定才知曉這一客觀事實,因此離婚時基於具有血緣關係的誤解將財產贈與昊昊,符合撤銷贈與的法定條件。


由於贈與昊昊財產是對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各共有人意見一致才能作出,而金文對重大誤解負有過錯,故吳威要求撤銷贈與的效力應涉及整個贈與行爲。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吳威、金文就和平小區房屋、存款100萬元對昊昊的贈與。



02

律師說法

撤銷贈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贈與人擁有兩種撤銷贈與的權利: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允許贈與人在財產轉移前隨時撤銷贈與,但這一權利不適用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法定撤銷權則適用於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情況。


此外,民法典還賦予了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撤銷權。在吳威的案例中,他對昊昊的贈與是基於對自己與昊昊血緣關係的重大誤解,因此他有權以重大誤解爲由要求撤銷贈與,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3

撤銷贈與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撤銷權的行使條件。除前文任意撤銷、法定撤銷和基於重大誤解撤銷的情形外,如果“一方或第三方通過欺詐手段,使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願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以及“一方利用對方的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爲顯失公平”的情形下,也可以行使撤銷權。


2.除斥期間的限制。權利人需要在法定期間內行權。根據主張撤銷理由的不同,除斥期間也有所差異。以本文案例爲例,基於重大誤解主張撤銷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時限要求,包括“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以及“自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本案中吳威確認孩子不是親生的時間爲收到司法鑑定結果(以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爲準)之日,以該時間點起算其知曉撤銷事由的90日,以簽署離婚協議、確認房屋和錢款贈與孩子之日起算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的5年。


3.撤銷權的效力範圍。本案中,贈與的房屋和存款屬於吳威和金文共有,雙方沒有區分份額,對該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當經共有人一致同意。吳威訂立贈與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說明其不具有和金文將夫妻共有的房屋、存款贈與昊昊的真實意思。共同贈與因缺乏共同共有人之一吳威的同意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礎。


因此,吳威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應及全部的共同贈與行爲。也就是說,對贈與房產和100萬元存款可以整體撤銷,但吳威可以主張返還的具體份額需要通過另行訴訟來確定。



04

撤銷贈與後,還可以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


房屋和存款在離婚時沒有區分吳威和金文的份額,故撤銷後仍然無法使吳威真正拿到財產,因此吳威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一步保護自己的權利:


1.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吳威可以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基於金文“婚內與他人生子,且隱瞞昊昊非親生事實”的過錯,要求獲得更高的財產比例。


2.返還撫養費用。吳威可以要求金文返還撫養非親生子的開銷,如學費、醫療費、生活費等。當然,這需要提供相應依據,如果難以提供證據的,訴訟中法院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生活需要、撫養的時間等因素酌定撫養費用。


3.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吳威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沒有撫養義務,但在婚內及離婚後誤以爲孩子是親生的進行撫養,不僅有財產損失,還承受了精神痛苦。


因此,吳威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一般會結合過錯程度、當地經濟水平、賠償方的經濟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認定賠償數額。


吳威與金文的經歷不僅有關婚姻的起伏與挑戰,更是法律與道德的較量。面對生活中的挑戰和困難時,需要的不僅是勇氣和決心,更需要智慧和法律的支持。


在作出重要決定時,應該更加謹慎和深思熟慮,在贈與過程中尤其是在涉及財產轉移時,應該清楚地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這些決定可能帶來的長遠影響。


無論生活帶來什麼樣的挑戰,都應當堅持真理和正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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