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夫的私生子主張繼承權是否成立?本文將揭示關鍵法律要點。
文 | 張歡 張靖伊(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
程志遠在浴室洗澡時,手機響起,顯示“王女士”來電。袁霓安順手接起:“喂,您好?”電話那頭的聲音明顯有些慌亂:“請問—志遠在嗎?我—是程雨媽媽,想問問他,我兒子最近怎麼樣?”袁霓安微微蹙眉:“您是志遠的表姐吧?小雨去上興趣班了。最近的期中考試,他數學考了滿分,一切都很好,您放心。”“啊—謝謝,那改天等小雨在家時我再打過來。”女人說完便掛斷了電話。
女人慌張的語氣讓袁霓安疑心乍起,她打開丈夫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像刀片般扎進眼睛:老公,小雨的數學考了滿分,我們的兒子真棒!我好想去參加他的家長會,好不好?
袁霓安一陣眩暈。她想起7年前,程志遠帶着6歲的程雨回家,說是老家親戚的孩子,農村條件不好,想把戶口落在家裏,方便在城裏讀書。袁霓安理解丈夫,特意把向陽的次臥收拾出來給小雨住。程雨慢慢長大,成績優異又懂事,和兒子程陽親如兄弟……
“老婆!你在看什麼?”程志遠的聲音從身後傳來,帶着明顯的驚慌。袁霓安轉過身,聲音顫抖:“程雨到底是誰的孩子?”程志遠的臉瞬間變得慘白,崩潰般地跪在了地上:“霓安,對不起!你聽我解釋……”“7年,你們騙了我整整7年!”袁霓安的聲音顫抖,眼淚奪眶而出。程志遠垂頭低語:“我和小雨媽媽是初戀,爸媽反對,所以我們分手了。後來,我和你結了婚。可沒想到,分手的時候她已經懷孕了,等陽陽出生後我才又見到她,那時,小雨已經一歲多了……”
“別說了,程陽跟我,你馬上帶着你兒子搬出去!”袁霓安幾近崩潰。程志遠不敢直視妻子:“除了小雨媽媽現在住的房子,其他財產都歸你和陽陽。對不起,霓安。”
離婚後,袁霓安帶着程陽好好生活、工作,陰霾漸漸散去。5年後,程陽考上了名校,某天下午,他接到了程雨的電話,得知程志遠肝癌晚期,想見他和媽媽最後一面。
病牀上的程志遠瘦得脫了相,他拿出一份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了兩個兒子,程陽60%,程雨40%,沒有留給現在的妻子分毫。程志遠說,這是他對於髮妻和長子的一些補償,希望死後能得到袁霓安和程陽的原諒。
幾周後,程志遠去世。葬禮上,已成年的程雨西裝筆挺,舉止得體地接待來賓。葬禮結束後,程雨對袁霓安說:“袁阿姨,法律上我依然是您兒子。”說着遞給她一份《放棄繼承聲明書》,說道:“除非程陽放棄繼承,否則,除了爸爸的這一半遺產,您的財產我也有一半。”
袁霓安忽然想起,當年程志遠領回程雨時,一家人住的房子是爲了程陽上學買的學區房,戶主是袁霓安。爲了上戶口方便,袁霓安將程雨和自己登記成了母子關係。
袁霓安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在律師的建議下,她向法院提起了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並提前設立遺囑。法官結合戶口登記信息和程雨的出生時間,可以證實程雨並非袁霓安親生子。程雨拒絕接受親子鑑定,也無法出示顯示袁霓安爲其親生母親的出生證明,法院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9條,否認了雙方的親子關係。袁霓安憑藉勝訴判決書和戶主身份,順利地修改了戶口登記信息,將程雨“逐出家門”。
律師說法
離婚後的擬製血親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因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形成,是由婚姻派生出來的親屬關係,其解除不需要經過特定的法定程序,這一點與養子女不同。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僅爲姻親關係,在法律上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在雙方姻親關係解除後,對繼子女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無需承擔撫養義務。在親生父母與繼父母的再婚關係解除或者親生父或母死亡時,姻親關係也隨之自然解除。
雖然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通常沒有成立擬製血親關係(擬製血親關係,是指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法律確定其享有與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關係),但依據民法典第1072條第二款規定,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擬製血親關係。而當姻親關係上升爲擬製血親關係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在法律上便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如撫養及贍養義務、繼承權等,並且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自然解除,本案中程雨與袁霓安就是這樣的關係。
判斷程雨與袁霓安之間是否成立擬製血親關係。第一個要考慮的因素是戶口登記。當年,程雨戶口遷移至袁霓安名下,並與之登記爲母子關係。據此,程雨可能被推定爲袁霓安與程志遠的“婚生子”。第二個考慮因素是撫養。袁霓安在程志遠的欺騙下,將程雨當作借住的親戚長期照顧,加之兩人在法律和戶口登記上系母子關係,可以構成事實撫養關係。因此,結合形式和實質要件判斷,袁霓安和程雨適用法律上的母子關係。
然而,擬製血親關係並非牢不可破。比如本案中的袁霓安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解除擬製血親關係。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9條,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同時,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4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袁霓安與程志遠離婚時,就已經明確表示不再繼續撫養程雨,因此對於兩人離婚後到程雨成人前,袁霓安對程雨不再負有撫養義務。
婚生子與非婚生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1073條,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可主動確認親子關係。本案中,程志遠已承認程雨爲其親生子,雖然他已身故,但可通過與程陽的親子鑑定進一步證明二人的同父異母兄弟關係,故程雨確係程志遠之子,爲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127條和1071條明確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法律上,程雨有權與程陽共同繼承程志遠的遺產。但程志遠的遺囑已將遺產明確分配,在遺囑優先適用的情況下,程雨想爭取更多遺產,除非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否則別無他法。